員工離職未休年假要補3倍工資嗎?

導讀: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明確的給予300%報酬的前提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這樣問題就比較清楚了,如果這個員工離職時,該周期已經結束,仍然沒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應該支付該離職員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資300%的報酬;如果這個員工的年休假執行周期沒有結束,由于其離職導致周期中斷,那不能視為“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況,所以不應該支付其300%的報酬,年休假視為作廢。那么員工離職未休年假要補3倍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明確的給予300%報酬的前提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這樣問題就比較清楚了,如果這個員工離職時,該周期已經結束,仍然沒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應該支付該離職員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資300%的報酬;如果這個員工的年休假執行周期沒有結束,由于其離職導致周期中斷,那不能視為“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況,所以不應該支付其300%的報酬,年休假視為作廢。關于員工離職未休年假要補3倍工資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 根據國家的年假政策,如果企業不能安排員工休假的,要給300%的賠償。這個定義是否適用于在員工離職時如果有未休年假的,企業也應給300%的剩余年假賠償呢?
[律師答復] :
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行后,很多單位在實踐中都遇見了這樣的情況:員工離職時要求單位支付未休年假的3倍報酬怎么辦。不少單位對此相當被動。
首先要說明的是,條例頒布后,很多條例的不足和未明確之處,國家相關部門還在不斷了解,但成文的細則尚未頒布。不排除這個問題在不久的將來會在條例實施細則中得到解釋。但今天我僅就條例本身的規定作出回答。
讓廣大用人單位頭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原文是這樣規定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明確的給予300%報酬的前提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值得指出的是,這條規定并非第五條的全文,而只是第五條第三款。所以要知道如何理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含義,必須聯系上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顯然,這條指出:單位可以自行決定一個員工年休假執行的周期。而第三款順著第二款的意思表述,應該是在這個年休假執行周期內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必須支付300%的報酬。
這樣問題就比較清楚了,如果這個員工離職時,該周期已經結束,仍然沒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應該支付該離職員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資300%的報酬;如果這個員工的年休假執行周期沒有結束,由于其離職導致周期中斷,那不能視為“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況,所以不應該支付其300%的報酬,年休假視為作廢。
其實這樣做也不盡合理。因為員工離職有各類情形,可能是員工自己辭職,也有可能是單位辭退。如果未來的實施細則中能明確員工自己辭職的(員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未休年休假作廢,而單位辭退的年休假仍然有效,繼續休完后離職或企業給予補償后離職,則更加合理。現在因為法律規定不明確,只好根據條例的含義一刀切地處理。而從人性化管理企業的角度出發, 企業也可以在員工離職時給予員工未休年假的適當補償。
還需要說明的一點是,企業規定的年假超過法律規定年假的部分,應按照公司內部規定或與員工的約定來處理,不適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比如超出這部分加班不享受300℅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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