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辭”隱患須三思后行

導讀:
最近,一份關于“裸辭”的網絡調查顯示,40%的人選擇“有可能‘裸辭’”。“裸辭”是否意味著就是說走就走?以下具體案例提示廣大勞動者,“裸辭”可能涉及到多種法律問題,員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前應繼續履行職責,不可“甩手就走”。盡管《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但是第46條又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明確列舉,其中并不包括勞動者主動提前30日書面向單位辭職的情形。那么“裸辭”隱患須三思后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近,一份關于“裸辭”的網絡調查顯示,40%的人選擇“有可能‘裸辭’”。“裸辭”是否意味著就是說走就走?以下具體案例提示廣大勞動者,“裸辭”可能涉及到多種法律問題,員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前應繼續履行職責,不可“甩手就走”。盡管《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但是第46條又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明確列舉,其中并不包括勞動者主動提前30日書面向單位辭職的情形。關于“裸辭”隱患須三思后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裸辭”,指的是還沒找好下家就辭職,不考慮后路。最近,一份關于“裸辭”的網絡調查顯示,40%的人選擇“有可能‘裸辭’”。“裸辭”是否意味著就是說走就走?“裸辭”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以下具體案例提示廣大勞動者,“裸辭”可能涉及到多種法律問題,員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前應繼續履行職責,不可“甩手就走”。
案例1
甩手就走 造成損失應賠償
楊先生與一家工廠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工作壓力太大,造成楊先生健康嚴重透支。不堪忍受的他在工作一年后突然提出辭職,并不顧工廠領導的一再挽留,甩手即去,由此導致工廠因工作無法銜接而釀成9000余元的經濟損失。
唐律師點評:楊先生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及50條分別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楊先生系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未與用人單位協調一致而單方解除合同,又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義務,致使工廠因工作無法正常銜接而遭受經濟損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形,自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
主動辭職 不能獲經濟補償
2010年3月1日,金小姐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做文員,并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于每天都要跟著銷售員外出談生意,非常辛苦。近日,她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報告。但離職時公司卻拒絕向她支付經濟補償金。
唐律師點評:金小姐無權獲取經濟補償金。盡管《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但是第46條又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明確列舉,其中并不包括勞動者主動提前30日書面向單位辭職的情形。
從立法宗旨來看,經濟補償金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特殊經濟補償,其目的在于制裁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和合理提高勞動者福利。對于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嚴重的賠償責任。而對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已經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不對等,如果仍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將極大的破壞勞動合同關系中的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不利于保護其正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