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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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質押合同是公司股東在當鋪所有權時簽訂的書面合同,受法律保護,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在發生問題和糾紛的時候有法所依,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呢?現行法律、法規對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生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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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這就代表,股權質押合同期限可約定協商,并以協商的期限為準。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如發生上述情形,視為已征得出質人的事先同意,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出質股權在未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期間,質押事項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那么如何約定股權質押合同期限,到期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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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讓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引發合同的效力爭議。對當事人訂立的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合同的效力。那么股權轉讓附條件合同成就與生效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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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質押是指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因此筆者認為,質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記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門不需要出具生效證明文件。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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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后者的股票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樣。對于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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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律師365小編準備了一篇文章來為大家解答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以供大家閱讀。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生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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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很顯然,股權質押既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也不屬于備案事項的范圍,因此無需辦理備案登記。那么股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是否需要辦理備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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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股權轉讓通常都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從當事人之間就股權轉讓事項開始交涉,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個在時間上處于接續狀態的過程。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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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于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并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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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股權質押合同,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出以下這份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合同,以供大家參考,期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第二條質押內容乙方依法擁有在標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權,乙方擬將上述股權質押予甲方,作為其對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還款保證。第三條 質押登記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后至標的公司股權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或以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質押。股權轉讓協議另行簽訂。那么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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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即股權因其他原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股權質押合同,為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的質押合同,法律作為調控主要問題和預防問題的作用并不會將合同的所有訂立都規定約束。也就是說,合同本著約定有限的原則,其約定的合法內容都是有效的,而法條中并未對質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這就代表,股權質押合同期限可約定協商,并以協商的期限為準。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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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是什么?股權質押合同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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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制訂本合同。第一條質物1、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出質人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如發生上述情形,視為已征得出質人的事先同意,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出質股權在未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期間,質押事項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出質人有權簽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批準。那么質押合同中的股權質押合同范本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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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司法實踐中,部份法院將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轉讓生效要件,將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作為無效合同處理,這是混浠了債權行為物權變動行為,違背了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原則。公司變更登記實際是股權取得的行為,而工商變更登記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的行政管理,況且雖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辦理該手續后股權轉讓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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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理完登記手續后會產生什么樣的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質權人和被質權人需要了解的內容。股權質押登記后果股權質押登記后果也就是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后,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物權法》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并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此外,由于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那么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怎樣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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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