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

導讀:
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股權轉讓通常都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從當事人之間就股權轉讓事項開始交涉,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個在時間上處于接續狀態的過程。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
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
股權轉讓通常都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從當事人之間就股權轉讓事項開始交涉,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個在時間上處于接續狀態的過程。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由于對此的區別把握不準確,實踐中經常出現一系列股權轉讓糾紛。北京公司訴訟律師在此予以解析。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多數民事合同,其成立與生效一般同時發生,即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訂合同的同時,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也就生效了。但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的生效條件。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獲得批準就成為此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甲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起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簽約的當事人可以有意識地在股權轉讓合同中附加延緩或約束生效的條件,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實際轉讓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權的實際轉讓。當事人經常發生誤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認為股權就當然轉讓,受讓人就已經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當事人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或拒絕接受,在此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就處于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
需要指出,股權交易中,股權的實際轉讓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股權是既含權利、也含義務和責任的綜合性權益,對于資產結構和經營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權意味著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權則意味著更多的風險和責任,尤其是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公司已資不抵債的股權,受讓股權就意味著受讓責任和風險。股權的實際轉讓意味著利益和風險的實際轉移,如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讓一樣,只不過股權轉讓的風險不是股權的毀損滅失,而是轉讓前后股權價值的重大變化,實際轉讓前的利益和風險歸轉讓人,此后的利益和風險則歸受讓人。當事人之間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許多利益沖突和訴訟紛爭正是由此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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