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公司疫情封控期間簽了合同隨后想修改或解除合同這可行嗎我認為這是成立未生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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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了合同不想賣房了怎么辦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方不想出售房屋的可以按以下情形處理賣方可以和買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協商致解除的就不再需要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賣方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等。當事人可以約定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第百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那么簽了合同不想賣房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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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2、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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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在容房屋合同沒到期的情況下,房東要違約,收回房子。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們在租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合同條例才簽訂,避免出現有不平等的條例。租房子前也可先學習一些租賃合同相關法律規定。那么租房子簽了合同房東違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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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果對方不愿意按合同處理,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借款簽了合同但是沒有發放想對應的款項,主要看相關合同是否有注明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發放后,若是,則沒有下款是違約,若不是,則沒有下款,可以行駛自己的正當權利進行維權。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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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合同定金數額被修改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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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了合同后發現出錯了的處理方法:在原合同上備注,修改錯誤的條款,補上正確的條款,在修改處雙方簽章即可;簽訂合同副本,在合同副本加以更正和解釋;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同,且附上聲明原合同自新合同生效起失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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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期限內沒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解除方式無非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民法典第百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無法協議解除的具有民法典第百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雙方無法協議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任何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期限內沒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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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簽了五年合同能辭職嗎 能主動解除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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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管合同沒約定生效期限如果法律無特別規定的,則依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任意約定期限。若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應視為無限期合同,合同將無限期地約束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4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5條和第46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生效。合同一旦生效,便約束雙方,契約必須信守。如《合同法》第214條和第232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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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則可以確定有效。因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情形是復雜多樣的,既有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又有無過錯解除、被迫解除和違法解除,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原則,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中加載相應的內容,作為可備內容。其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如果暗箱操作或疏忽大意也將招致爭議的發生。那么企業自行設計解除合同證明書可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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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形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就是指,法律規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當這些情況出現后,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即可,法定解除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什么是合同解除學理上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當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溯及地消滅。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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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合同沒交錢,這個問題本身不太明確。簽訂合同是合同主體達成意思表示自愿的一種行為,如果存在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如果合同中約定交付相關款項,負有交付義務的一方沒有交付,那么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作了兩層規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那么簽了合同沒交錢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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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應當如何處罰1、法律主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合同失職被騙判多少年,要依據造成的損失而定,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律主觀:如果被騙簽了合同是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的,被欺詐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未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2、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被騙了但是簽了合同怎么辦被騙簽了合同應該先報警,解除方法如下:趕緊報警,讓警察調查,如果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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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員工手冊》中關于勞動者不盡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明顯過于苛刻,不合情理顯示公平,與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后果不相匹配,不宜作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但是,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情理,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安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以雙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614.53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那么單方解除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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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你是女兒,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
委托人與對方簽訂產品購買合同,受疫情管控,對方發貨延遲,給我方造成嚴重損失。在天用律師的專業談判后,對方同意解除合同,歸還我方貨款!和解談判能直擊案件痛點,快速高效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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