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行設計解除合同證明書可行嗎?

導讀: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則可以確定有效。因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情形是復雜多樣的,既有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又有無過錯解除、被迫解除和違法解除,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原則,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中加載相應的內容,作為可備內容。其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如果暗箱操作或疏忽大意也將招致爭議的發生。那么企業自行設計解除合同證明書可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則可以確定有效。因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情形是復雜多樣的,既有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又有無過錯解除、被迫解除和違法解除,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原則,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中加載相應的內容,作為可備內容。其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如果暗箱操作或疏忽大意也將招致爭議的發生。關于企業自行設計解除合同證明書可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件舉例】
某公司是一家白酒生產企業,由于受市場經濟影響,員工近幾年更新率都比較高,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問題屢次出現爭議。比如,有的職工抱怨證明書未說明解除的原因導致新單位產生疑慮;有的職工說證明書是公司單方行為不予認可;更為嚴重的是,因新進職工負有對原單位的競業限制義務,但證明書中未說明而受到訴訟。該公司此前使用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人社局印制的制式文本,能否根據實際情況加載其他內容?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三個基本要求】
法律、法規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有三個基本要求:一是形式要件,即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形式既可以是表格式樣也可以是文字式樣,都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必備內容,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三是簽字或蓋章,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用人單位蓋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則可以確定有效。
因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情形是復雜多樣的,既有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又有無過錯解除、被迫解除和違法解除,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原則,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中加載相應的內容,作為可備內容。比如:加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經濟補償金數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和期限、勞動者確認意見等,使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更加完備。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加載內容的目的】
加載這些內容的目的主要有:
其一,如果沒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有可能利用掌握證據的絕對優勢,主張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主動辭職,從而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辦理失業保險。
其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往往會牽涉到新用人單位,如果新用人單位不知道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存在競業限制協議,一旦形成對原單位商業秘密的侵權,不但勞動者要承擔賠償金,而且企業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接受行政處罰。
其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如果暗箱操作或疏忽大意也將招致爭議的發生。讓勞動者簽字確認的好處在于,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存在瑕疵,比如經濟補償計算錯誤,只要不存在顯失公平,就可認為已經得到勞動者的認可,若以顯失公平申請仲裁或訴訟都不會得到支持。
當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的內容不可能一應俱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