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但是,《員工手冊》中關于勞動者不盡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明顯過于苛刻,不合情理顯示公平,與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后果不相匹配,不宜作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但是,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情理,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安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以雙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614.53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那么單方解除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員工手冊》中關于勞動者不盡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明顯過于苛刻,不合情理顯示公平,與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后果不相匹配,不宜作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但是,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情理,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安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以雙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614.53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關于單方解除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分析:法院認為,《員工手冊》系安華公司的規章制度,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全票通過,制定程序合法,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且公司對員工進行過培訓,向勞動者告知了《員工手冊》的具體內容,可以作為公司的管理依據。但是,《員工手冊》中關于勞動者不盡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明顯過于苛刻,不合情理顯示公平,與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后果不相匹配,不宜作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曹某因失職給公司造成4000余元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其予以賠償,或者給予降職、警告等處分,如確不能勝任檢驗員工作,可調整其工作崗位。但是,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情理,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安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以雙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614.53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