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全文)

導讀: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考慮到對方提供的條件遠比自己現在的待遇優越,鄭海于2月14日向原網絡公司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絕后,鄭海于2月15日離開原公司,并于當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網絡公司報到,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鄭海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原網絡公司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新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考慮到對方提供的條件遠比自己現在的待遇優越,鄭海于2月14日向原網絡公司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絕后,鄭海于2月15日離開原公司,并于當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網絡公司報到,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鄭海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原網絡公司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新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
【案情】
鄭海系江蘇省某著名大學的畢業生,2002年7月畢業后與南京某網絡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約定鄭海主要負責軟件開發工作,月薪1800元。2004年1月春節期間,鄭海的表哥來鄭海家走親戚,他覺得鄭海的工作待遇與付出的勞動太不相稱,遂提出愿意介紹他到自己同學開辦的另一家網絡公司上班,月薪至少3000元。2004年2月13日,該網絡公司打電話給鄭海,表示如果鄭海愿意來該公司上班,公司將提供3500元的月薪,但必須于2004年2月20日之前來公司上班。考慮到對方提供的條件遠比自己現在的待遇優越,鄭海于2月14日向原網絡公司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絕后,鄭海于2月15日離開原公司,并于當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網絡公司報到,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鄭海離開原公司前正在開發一種新的軟件,公司也為此投入了很多資金,鄭海的離開給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原網絡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鄭海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原網絡公司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案例分析】
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也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新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鄭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是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并且其在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前,就離開公司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因此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
【律師提示】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那么勞動者就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那么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