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單方簽字是否生效

導讀:
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過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師向吳女士發出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和賠償責任。吳女士申辯自己確實在合同中簽了字,但當時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簽字,至于秦先生何時簽字則不得而知。吳女士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簽字認可的行為已表明其對合同內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內容的約束。吳女士違反合同是事實。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非當事人的意志所能決定。因為在吳女士簽字時,對方當事人并未在場,而且中介公司也沒有獲得秦先生全權委托代理的授權,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問。那么合同當事人單方簽字是否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過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師向吳女士發出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和賠償責任。吳女士申辯自己確實在合同中簽了字,但當時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簽字,至于秦先生何時簽字則不得而知。吳女士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簽字認可的行為已表明其對合同內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內容的約束。吳女士違反合同是事實。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非當事人的意志所能決定。因為在吳女士簽字時,對方當事人并未在場,而且中介公司也沒有獲得秦先生全權委托代理的授權,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問。關于合同當事人單方簽字是否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件】
持有美國護照的吳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義房產居間下,與松江新橋鎮某別墅的業主秦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轉讓價格為265萬元。合同付款協議第一條約定:簽訂合同后7日內,吳女士首期應支付111萬元,其中5萬元暫時存放在信義房產,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后一個工作日內,由信義房產轉付申請人。合同違約條款規定:若吳女士沒有在7日內付款,則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若逾期超過15天后仍未付款;則秦先生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吳女士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別墅總價的20%。
【爭議】
下家稱未見上家簽字
7天內付111萬元,違約賠償為20%,照理說是很重大的合約,可吳女士居然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現。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過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師向吳女士發出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和賠償責任。
由于雙方事先合同約定:若出現爭議必經仲裁,因此雙方皆委托律師對簿仲裁庭。吳女士申辯自己確實在合同中簽了字,但當時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簽字,至于秦先生何時簽字則不得而知。自己之所以未按規定時間付款,是因為沒有收到合同原件,現在愿意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吳女士還聲稱自己沒有同意 “售房人可單獨解除合同,自己承擔賠償房屋總價20%”的條款,并認為20%賠償的條款是秦先生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
秦先生一方則認為,吳女士稱其沒有合同原本、不知道合同內容,故無法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吳女士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簽字認可的行為已表明其對合同內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內容的約束。而合同原本不在買賣雙方手中的原因是因為原本正送公證處公證。此外,吳女士回復秦先生的律師函中也顯示其完全知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特別是違約責任內容。吳女士違反合同是事實。
【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敗訴
“任何違約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義房產中介公司負責該案的經紀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實際上,吳女士是因為國家出臺樓市相關政策后擔心房價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當時中介公司安排簽訂合約時,已說明將把合同送公證處公證,因此合同原本才沒有交到吳女士手上,但吳女士絕對了解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
吳女士的委托律師強調:合同簽訂方連自己簽訂的合同都沒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吳女士簽字后確實無從得知對方是否也簽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吳女士沒有拿到合同原本為由,裁決不支持秦先生的訴請。
【律師點評】
仲裁結果缺少法律依據
本案首先牽涉到合同是否成立這一根本問題。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或稱法律效力。
從以上定義可知,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不能脫離合同成立的時間而獨立確定,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在合同法理論界,學者們對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形成兩種迥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們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非當事人的意志所能決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吳女士簽字的合同應該說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問題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簽字的時候同時生效了。因為在吳女士簽字時,對方當事人并未在場,而且中介公司也沒有獲得秦先生全權委托代理的授權,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問。但是仲裁庭以吳女士沒有拿到原本合同為由而不支持秦先生的訴請,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