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未簽字合同是否不成立

導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那么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未簽字合同是否不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關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未簽字合同是否不成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未簽字合同是否不成立
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未簽字蓋章的,一般不成立。但如果在簽字蓋章時,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視為合同成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