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無條件撤銷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后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那么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無條件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后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關于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無條件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無條件撤銷
民法典規定,借款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借款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個人借款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本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為大家介紹:
(一)借條的名稱最好不要寫成欠條
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要寫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后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將利息約定在借條中
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