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股東會決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三)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利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四)停發單個股東分紅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六)修改的章程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七)偽造簽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民法典中無股東會決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三)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利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四)停發單個股東分紅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六)修改的章程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七)偽造簽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關于民法典中無股東會決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無股東會決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借款需要經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但無股東會決議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
(一)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據此作出罰款決定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三)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利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四)停發單個股東分紅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五)扣減股東股份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六)修改的章程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七)偽造簽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八)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