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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王熙律師2021.12.27467人閱讀
導讀:

(二)合同生效的含義合同的生效,也稱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發生了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作的肯定性評價及其產生的后果。依合同生效之規則所作出的判斷為價值評價判斷: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由此可見,成立與生效分屬兩上不同的規范系統。不具有設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意圖的家庭協議,交易意向約定均不構成合同成立之要素。那么論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合同生效的含義合同的生效,也稱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發生了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作的肯定性評價及其產生的后果。依合同生效之規則所作出的判斷為價值評價判斷: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由此可見,成立與生效分屬兩上不同的規范系統。不具有設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意圖的家庭協議,交易意向約定均不構成合同成立之要素。關于論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意義

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達成的協議。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一)合同成立的含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謂協商一致,即指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稱合意。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從成立的含義可看出,成立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事實狀態。

(二)合同生效的含義

合同的生效,也稱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發生了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作的肯定性評價及其產生的后果。它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生效是法律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評價,體現了國家意志對意思自治的認可。

第二,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表現為,從權利方面來說,合同的權利包括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從義務方面來說,合同的義務具有強制性,義務人有義務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權利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履行,并可要求義務人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第三,合同對第三人的約束力。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一般由合同相對人承擔和享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也無履行合同義務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對第三人無拘束力。但并不是說,合同對第三人無任何拘束力。合同對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預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采取拘禁債務人等非法的強制手段迫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賦予債權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權利。當債務人惡意將財產以低價出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享有撤銷權;三是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享有代位權。

從合同生效的意義來看,生效體現了國家意志對當事人意志的評價,合同對當事人和對第三人的效力,是國家意志對當事人的評價的一種結果。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一)成立與生效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規則和判斷標準

合同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已經存在,該合同是此合同還是彼合同(即合同的類型化),以及合同行為與事實行為、侵權行為之間的區別。因此,合同成立的規則是一套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構成規則,依其僅能作為成立與不成立兩種事實判斷。而生效與否為一法律價值判斷的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規則所作出的判斷為價值評價判斷: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正如鄭玉波先生所指出:法律行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而不具備生效要件時……可得之種情形(效果)即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是也。"由此可見,成立與生效分屬兩上不同的規范系統。

(二)作為價值標準的生效規則與作為事實構成的成立規則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為一個意思表示的事實的構成系統,其功能主要是為了解決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對成立規則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體、明確。

首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須有設立、變更或終止合同關系的意圖,即合同當事人必須意識到且追求其行為所設定權利義務效果。不具有設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意圖的家庭協議,交易意向約定均不構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其次,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確地指明所欲訂立的合同的必要內容,即合同的必要條款,如買賣合同之"標的"、價金等條款;如合同的必要條款不明確的合同文件,雖有合同的外觀而無合同的實質內容,由于其設權的合同關系的意圖不明確而無法履行,如果將此類合同的表示視為合同成立,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會導致社會經濟制度和法律的混亂。一個完整的合同應具備必要的條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當事人內在設權意思表示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其合意是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到一致。要實現這一點,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確定合同是否成立,關鍵在于衡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締約意思表示的過程,法律上稱之為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史尚寬認為"契約為由兩個交換所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因為要約與承諾一致而成立契約,故而稱為雙方行為"。

第四,合同當事人的內在設權意思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并足以外界客觀識別。當事人之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可以為口頭的,亦可為書面的,在實踐性合同中還須以交付標的物為形式要件。合同當事人只有通過其內在的設權意圖表示在外,才能為外界所識別。

而作為評價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價值標準的生效規則,它必須具有一個比當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層次,對此有學者正確地指出,法律行為(在此為合同行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質言,主要是關于意思品質的要求。這種品質要求體現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規則必須體現合法、公平、效率的價值準則。

合法性要求是法律對合同效力評價的首要準則。如果一個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對此則不能保護。合法性對合同效力規則的要求是;第一,訂約主體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企業法人、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等,如無訂約能力的主體訂立的合同為無效。第二,標的合法。如果標的不合法,如標的為國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則合同無效。第三,內容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法作為調整民事主體之間意思自治最為典型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通過允許私人以協議的形式進行交易,促進個人經濟目標--個人效益的最大化的實現,進而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合同法把效率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一個價值標準和原則。一項合同意味著一筆交易,若這項合同既能使個人利益實現最大化,同時又能使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即社會財富的有序增長,此項合同就應該是有效的;如果一項合同的內容被執行是無效率或負效率的,就應該是無效的。效率原則對合同效力的評價是通過法律設定無效規則來實現的。例如,締約主體無行為能力,履行合同本身就失去了意義。這種合同是無效率的,應確認為無效;若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款中有損害約定的條款中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雖然當事人的利益可能達到最大化,但對社會和他人來說是負效率,這類合同也應該被確認為無效。

如果合同法過分地強調鼓勵私人交易,過分地強調效率,很可能造成同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失衡,最終導致無效率或負效率,為了防止私人意思自治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合同法又設置了公平的價值標準,要求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公平的價值標準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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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公平標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主體之間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和事實上的地位平等。

(2)相互給付的對價平等。

(3)平等地享有和占有信息資源,每個交易主體擁有關于其選擇的性質和結果的全部信息作為其訂約的根據,其他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愿,不受對方的欺騙。如果一項合同符合上述公平的標準,法律便賦予其法律效力。否則,將會導致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后果。

不公平的合同主要有:

(1)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如壟斷性企業與中小企業、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存在的不公平條款;一方受脅迫、受控制下簽訂的合同。

(2)因為一方占有全部的交易信息而另一方缺少交易信息被欺詐簽訂的合同。

(3)一方因對交易信息如合同的性質、標的、質量、數量等內容缺乏了解而產生了重大誤解,使合同的目的受挫。(4)在交易的對價目上顯失公平。對這些不公平的意思表示內容,法律根據其不公平的程度而分別確認其為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為合同設置的三個價值評價標準,是相互聯系的。合法性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趨向公平和效率提供了保證;公平和效率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評價和效率提供了保證;公平和效率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評價和調節,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達到最大化和平衡,成為合法性的最終目的。這樣一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被納入一個比其更高層次的價值系統中。任何一項合同,只有其符合這三項價值標準,才具有有效性。這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的事實性標準是不同的。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體現了法律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兩種不同質的規定性

民事法律關系有兩類:一類是法定的,如身份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侵權之債關系等;這些法律關系由法律直接規定,無當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另一類通過民事法律行為創設的,如合同關系、遺囑、婚姻關系。后一類法律關系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產物。私法自治原則在合同法的表現就是合同自由。即當事人的訂約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設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的自由等。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便成立;因此合同是法律對合同行為的內在的規定性,它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根據其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力。

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直接受國家意志的干預。國家通過規定合同效力的標準,以此作為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從而保證作為市場經濟關系重要紐帶的合同關系符合國家法律,不違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對合同效力的規定是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質的規定性,如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內容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和各種強行法規定,而這種規定性對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來說是一種外在的限制,因此,合同效力體現了國家意志對私人的意思自治--個體意志的直接干預。私人意思表示要獲得其期望的法律關系的效力,必須符合國家意志對其的要求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其意思表示的設定中違背國家意志,將導致合同無效。

(五)正是由于合同成立與生效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行為兩種不同質的規定性,因而兩者受到的法律控制方式也不相同

法律對合同成立與生效要件的控制方式都是通過強行法對合同行為的控制實現的。在這一點上兩者是相同的。民法中的強行法是指不依于當事人的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此類規范僅依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適用,且其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而排除。它與任意法規范相對立而存在。兩者僅依可否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為區別。(關于任意法對合同成立的解釋作用,后面還要談到)這里僅說明強行法對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控制的不同特點。

強行法對生效的控制是通過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兩種方式實現的。所謂直接控制,是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規定生效的要件以及無效的要件。民法合同法對生效要件的直接控制的范圍非常廣泛。如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件、關于內容合法的要件、關于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的要件、關于不違反社會利益與公序良俗的要件,均是法律直接規定生效的強行規則;違反這些強行法規則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效力未定的后果。除直接控制之外,還有大量強行法對生效要件的間接控制,稱為"引致規范"。所謂引致規范是通過法律解釋使合同法性規則援引公法。這種間接控制通過民法,合同法中"內容違反法律的合同無效"這一規則的引致。這一引致規范導致了公法對合同法的控制。如許多國家通過反壟斷法、限制性貿易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諸多統制性法規。在我國,還有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公法作為控制合同效力的強行性規則。由于生效規則均勻國家意志的具體化、它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直接規定,或者在民法合同法中"引致規范"中規定,沒有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因此,法律通過直接與間接控制合同生效的要件,使合同效力的規則無一不納入強行法的控制之下,無任意法適用之余地。

而對于合同成立的控制來說,法律對其控制則采取兩種控制方式,一是強行法對成立規則的直接控制,一是任意性規范即意思規則對合同成立的常素的控制。如前所述,合同成立是當事人根據其意思創設的法律關系,它必須為私人意志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因此,法律對合同成立的控制范圍很小。它僅從兩方面對成立要件作出強行民生規定,一是規定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規則,以及與此相關要約與承諾規則;其次是強行法對于合同必要戳穿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即必要條款)的控制主要采取"類型強制"方式。即立法僅指明不同類型的合同應具備的必要條款,如買賣合同之標的、價金,租賃合同之標的、價金期限,而將合同的內容留待當事人來確定。

此外,雖然法律對合同成立規則采取了強行法控制的方式,但這種強行法并不包括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是否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法律并不對此干預。從這個意義說,這種控制不如說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實確認方式。而在對生效的控制中,無論直接控制還是間接控制,許多強行法中采取禁止性規范的形式。如:"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等。

法律對合同成立的另一種控制方式是通過意思推定規范對合同的常素的推定作用。意思推定規范在合同法中作用是對合同一些基本內容(常素)實施控制,使每合法成立的合同均具有完整的法律意義。它通過靈活的方式解決了合同關系中特殊與一般、普遍與個別的矛盾,這是強行法所不能取代的。具體地說,意思推定規范具有彌補當事人具體意思表示之缺漏的作用;合同必要條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這由強行法控制。但有些合同的基本內容由于存在類型化的慣例,大體相同,因而可以通過意思推定規范去解決和補充。如供應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質量異議條款;承攬合同中的限制轉包條款、瑕疵擔保條款、驗收條款。這些條款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法院仲裁機關可根據這些合同的類型和慣例推定當事人的具體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質量、履行期限、地點或價款未加約定或不明確時,應適用法律推定條款。這種意思推定規范對合同成立內容的控制是法律對生效的控制方式中不可能采取的。這種控制方式與其說是一種控制,不如說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補充。

由此可見,雖然法律對合同成立和生效均作出控制,但對兩者的控制方式、程度、內容、范圍均有各自的特點。

(六)合同成立的時間與生效的時間并非總是一致

從各國法的規定來看,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從各國民法上來看,合同效力的起始時間原則上不能脫離合同的成立時間而獨立得到確定,可變更、可撤銷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在此限。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些規定將合同成立與生效相混淆,在此先不論,但就其規定的精神來看,若合同成立且有效,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一致;與此相聯系,無效合同必須也與合同成立時間相聯系。在法律上,此種無效后果,只能溯及至合同成立時。

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必須生效。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可能不一致。

1、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合同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這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有效與否,取決于享有撤銷權的人的意志。最高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成立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未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條規定表明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的成立時間有獨立性,可撤銷合同成立的時間與生效的時間存在著不一致,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已成立的合同被撤銷,在這種情形中,合同已成立;被撤銷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了。如果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則已成立的合同在明示放棄或于撤銷權期滿后生效。在這種情形中,合同成立先于合同的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利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被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無權處分造成的。這些情況表明合同生效要件本身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并非不可治愈,而是經權利人的追認而獲得效力的品質。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為權利人的承諾而生效。這類合同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而生效;二是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三是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經權利人追認則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經權利人追認前,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在這種善下,如果經權利人承認,合同則生效。其生效時間是在權利人追認時生效,還是在溯及至成立時有效,值得研究。理論上說,既然成立時效力待定,其應在權利人承認時生效。這也表明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果權利人不承認,合同則溯及至成立時無效。但這種溯及僅是法律全球處理財產權益回復,從合同事實存在而言,合同已成立并已存續了一段時間。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時間與其效力并不相同。

(七)從法律后果上看,成立與生效的反面即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合同一宣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則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的制度,賠償另一方所遭受有依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因誤認為合同已成立和生效而已經作出了履行,則各方當事人應當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到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實問題,而不涉及到國家意志,因此若合同不成立所產生的只涉及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但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因為它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無效合同不僅產生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責任),而且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八)合同成立之效力與生效的效力的區別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標志是承諾人對要約作出承諾。承諾的生效在大陸法采取承諾到達主義。即承諾的意見表示于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時生效。英美法則采取送達主義或移送主義,是指如果承諾的意思以郵件、電報表示的,則承諾人將信件投到郵筒或電報交付郵電局即生效力。除非要約人和承諾人另有約定。而不管是到達主義還是發送主義,只是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承諾生效,合同也告成立。合同生效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與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無效,或被撤銷,合同雖已成立。但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則不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評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因此,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三、對合同成立與生效錯誤認識的分析

成立與生效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但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均容易混淆,限于篇幅,僅舉一例說明之。

合同的登記形式為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登記為成立的特別要件,一種觀點認為登記生效的特別要件。筆者認為登記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在法學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登記是特別的生效要件。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權變動的交易合同的最典型。如不動產買賣和抵押、租賃,特殊的動產如汽車、輪船、航空器之買賣,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是一種公法行為,一方面具有對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審查的行為,如標的物是否合法等審查;另一方面,將交易、抵押、登記于特定的國家機關的登記薄上,并給當事人發出機關的證書或證明,上有公示的作用,使登記事項具有絕對的公信力,起到保護產權人、抵押權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作用。因此,這類登記為合同行為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實務上,若此類合同未登記,作為無效處理。筆者認為,登記是合同成立的特別要件。因為,雖然登記為公法行為,在登記審查中,審查的內容只涉及標的是否合法,并未對合同的全部內容作價值評價,對合同是否公平和是否具有效率,更不在登記審查之列;登記主要是合同成立的一個必經程度,經過這個程序,合同成立的事實最終得到確認,物權變動即過戶手續的完成。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公示作用也僅有將合同成立的事實登記于登記薄上公諸于世。從法治的角度言之,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仍須經過司法審查,才能最終得到確認。因此我們不能說,凡是涉及物權變動的合同,只要經過登記便是有效的;登記是否有效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最終得到確認,未經登記的合同,是未成立的合同。經當事人申請補充登記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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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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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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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分別有:合同的成立有瑕疵的一般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生效有瑕疵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成立要求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生效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法律其他規定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

    內容: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股權轉讓通常都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從當事人之間就股權轉讓事項開始交涉,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個在時間上處于接續狀態的過程。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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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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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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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內容: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并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生。那么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合同生效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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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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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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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嗎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孔孟廷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嗎

    內容: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要視所附期限于何時到來,即附延緩期限的合同。未予辦理相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了批準手續或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合同已生效。那么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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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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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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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可以依法解除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當事人不再需要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還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生效時間的區別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吳夢云

    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生效時間的區別

    內容:合同簽訂,指的是當事人各方訂立合同并對合同認可簽字。合同生效,指的是訂立合同的生效日期。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屬于合同訂立階段,是要約和承諾階段的終結,不存在合同義務和合同責任問題;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訂立終結后,開始實現合同目的,開始履行合同義務,處于履行階段。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合同訂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上判斷。合同生效要件體現的是國家干預原則,由國家隊合同的約束力予以干預。那么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生效時間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2021.12.27438人收看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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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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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在哪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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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清琴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在哪

    內容: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關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前一種如《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合同,擔保法將船舶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對于多數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合同不成立,除可能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外,一般不存在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問題。那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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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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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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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相同的,其主要區別如下:1、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等;2、合同成立的標志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或自成立時生效,或生效條件成就、生效期限屆至時生效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區別在哪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楠楠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區別在哪

    內容: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合同生效要件體現的是國家干預原則,由國家隊合同的約束力予以干預。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依賴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那么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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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86人收看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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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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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張蕓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內容: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以對話方式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為成立。那么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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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431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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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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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張嘉娛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內容:《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那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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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59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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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林艷英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內容:《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那么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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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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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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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分別有:合同成立要求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生效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法律其他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202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什么區別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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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師

    202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什么區別

    內容: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那么202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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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292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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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什么關系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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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什么關系

    內容: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否成立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是否生效則取決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在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助于正確處理有關的糾紛。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區別開來,還可以避免混淆合同不成立和合同無效,以正確處理當事人對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所要承擔的責任。那么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什么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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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699人收看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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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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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紅

    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

    內容: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那么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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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56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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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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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

    內容: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產生約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于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不能實現訂約目的。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合同成立標志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那么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1.12.2725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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