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轉讓合同之效力

導讀:
庭審中,科技公司代理律師主張:通訊公司未及時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通訊公司發起股東張某和黃某出資是虛假的。但是,變更登記不能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經過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受讓方取得股東權。發起股東出資瑕疵不影響其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二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資瑕疵不構成股權轉讓協議欺詐。那么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轉讓合同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庭審中,科技公司代理律師主張:通訊公司未及時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通訊公司發起股東張某和黃某出資是虛假的。但是,變更登記不能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經過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受讓方取得股東權。發起股東出資瑕疵不影響其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二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資瑕疵不構成股權轉讓協議欺詐。關于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轉讓合同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2日,張某與河南洛陽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同意將其所持有的北京市迪某某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通訊公司”)10%的股份轉讓給科技公司,轉讓價格為450萬元,科技公司需在2006年8月1日前將購股款項打入通訊公司賬戶。合同簽訂后,張某向通訊公司股東會提交了轉讓協議并征求其他股東意見,獲得全體股東確認。隨后,張某通知科技公司付款。2006年7月27日,科技公司將購股款450萬元打入通訊公司賬戶。2006年9月5日,通訊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同日,通訊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將科技公司載入股東名冊。2006年9月7日,通訊公司委托行政部經理劉某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驅車前往工商局的過程中遭搶劫,整個公文包被搶走,公司公章、合同章、營業執照正副本全部丟失。2006年9月13日,通訊公司登報聲明,上述證照、公章作廢。2006年11月,通訊公司補辦了營業執照、公章等。但是,通訊公司一直沒有為科技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007年4月,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張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張某返還購股款450萬元。庭審中,科技公司代理律師主張:通訊公司未及時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通訊公司發起股東張某和黃某出資是虛假的。經法院查明:張某和黃某的出資均為實物,且經過了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的查驗,出資真實。2007年7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駁回科技公司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2)通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違背“不告不理”原則,超過訴訟請求范圍裁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2008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二、律師評論
1、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意義。依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這種登記起到一種公示作用,登記之后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變更登記不能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時生效(公司法第72條第2款)。注意:股權轉讓屬于非營業執照登記事項,所以,股權變動不是公司規定的必須登記的事項(公司法第7條第2、3款)。[page]
2、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自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成立,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非書面合同形式的,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協議以書面形式簽訂比較正規,也可以避免產生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經過股東會決議(僅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受讓方取得股東權。股東權之權能包含:資產收益權、重大事項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等。
3、本案涉及的其他問題。發起股東出資瑕疵不影響其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二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資瑕疵不構成股權轉讓協議欺詐。公司大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具有義務為股權受讓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解除合同之訴應當因撤銷合同之訴而中止審理,前提是兩個請求必須基于同一個事實基礎,本案中,科技公司請求解除合同的事實基礎是通訊公司未辦理登記,請求撤銷合同的事實基礎是張某出資瑕疵,因此,科技公司可以以股東的身份另行起訴,要求張某等補足出資甚至賠償損失(公司法第28條)。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條第2、3款: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