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爭議

導讀:
公司法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確定股東身份,制定了一整套股權確權和轉讓的程序性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不少中小企業的股東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未能采取完備的法定形式,進而產生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本文作者張樹貴律師試圖通過其所代理的一個真實案件,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及爭議解決提出自己的見解。上述股東會決議落款處有陳某某及付某某的簽名字樣。某某餐飲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其中付某某的出資數額為36萬元,陳某某的出資數額為24萬元。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門或全部出資。同日,陳某某出具一份證明。那么辯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法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確定股東身份,制定了一整套股權確權和轉讓的程序性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不少中小企業的股東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未能采取完備的法定形式,進而產生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本文作者張樹貴律師試圖通過其所代理的一個真實案件,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及爭議解決提出自己的見解。上述股東會決議落款處有陳某某及付某某的簽名字樣。某某餐飲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其中付某某的出資數額為36萬元,陳某某的出資數額為24萬元。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門或全部出資。同日,陳某某出具一份證明。關于辯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引言】
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權利人。公司法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確定股東身份,制定了一整套股權確權和轉讓的程序性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不少中小企業的股東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未能采取完備的法定形式,進而產生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爭議,成為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點。本文作者張樹貴律師試圖通過其所代理的一個真實案件,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及爭議解決提出自己的見解。
【案情】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
被告:付某某
2010年9月8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付某某共同簽訂一份某某餐飲公司第三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根據該決議記載,當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嘉華大廈B1層北側召開了某某餐飲公司第三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應到2人,實到2人,參加會議的股東在人數和資格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會議形成決議如下:1、變更股東:同意陳某某、付某某組成新的股東會。2、變更后的投資情況:注冊資本為60萬元,其中陳某某出資貨幣24萬元,付某某出資貨幣36萬元。3、變更執行董事:同意選舉付某某執行董事職務。4、變更監事:同意選舉陳某某擔任監事;5、變更章程: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上述股東會決議落款處有陳某某及付某某的簽名字樣。
同年9月9日,某某餐飲公司形成一份公司章程。根據該公司章程記載,付某某、陳某某二方共同出資設立某某餐飲公司,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嘉華大廈B1層北側。某某餐飲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其中付某某的出資數額為36萬元,陳某某的出資數額為24萬元。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門或全部出資。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同年12月11日,陳某某向付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該承諾書的記載內容包括:“到2010年12月15號,答應接下某某餐飲公司,總計65萬元,12月20號先付50萬(在20號下午15:30前),其余的15萬,在辦理執照、法人變更后,一次性付清。如果在20號,付不了50萬,12月1號—12月20號的運營費用由陳某某承擔,包括一切安全事項由陳某某負責。如果在12月20號15:30前,付不了50萬,陳某某撤出某某餐飲公司股份,由付某某付給陳某某16萬元。付款方式:撤出即日先付10萬元,其余的6萬元在營業執照變更完,股東變更完畢,一次興付清”。該承諾書落款處有承諾人陳某某的簽名字樣,以及被承諾人付某某的簽名字樣。
同年12月20日,付某某出具一份內容為其收到陳某某50萬元整的收條。
同日,陳某某出具一份證明。該證明的記載內容包括:“自2010年12月1號起,某某餐飲公司的經營權,由以前的付某某和陳某某兩人,改為陳某某一人經營,今后的一切安全問題,包括食品的安全,生產過程的安全,全部由陳某某負責”。
2011年1月12日,北京某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向某某餐飲公司發出一份通知。根據該通知記載,某某餐飲公司應于2011年1月1日前繳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嘉華大廈C、D座B1、C座地下一東側、D座地下一西側房間租金共計220913.16元,至今尚未繳納。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方欠繳租金和各項費用達15天時,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否則該司為避免損失擴大,將對以上承租區域停止水、電供應,并于2011年1月17日行使解除合同之權利。
原告陳某某訴稱:陳某某與付某某系某某餐飲有限公司的股東。2010年12月10日,陳某某與付某某進行口頭協商,約定付某某將其所持有的某某餐飲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陳某某,股權轉讓費65萬元。陳某某將股權轉讓費預付款50萬元打到了付某某的銀行賬戶后,剩余15萬元待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陳某某一次性支付給付某某。2010年12月20日,陳某某依約將50萬元股權轉讓費預付款匯入付某某的銀行賬戶,并催促付某某盡快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此后,付某某并未依約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甚至明確表示不愿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與此同時,付某某無故扣押某某餐飲公司所經營餐廳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章、財務章、燃氣卡至今未還,導致該餐廳無法正常營業,并已于2011年1月21日停止營業。原告陳某某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陳某某與付某某之間股權轉讓協議;2、付某某向陳某某返還股權轉讓費50萬元。
被告付某某辯稱:第一、股權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在陳某某而非付某某,陳某某除支付股權轉讓費預付款外,未能繼續給付某某剩余款項。因此,付某某只能先將某某餐飲公司的營業執照封存,等待陳某某支付剩余款項后,再進行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在此期間,陳某某與付某某雖然進行幾次協商,但雙方并沒有確定具體付款時間。第二、上述餐廳無法經營并非因付某某的行為所致。根據陳某某所提供的證據,由于陳某某未向物業公司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導致物業公司對該餐廳停水停電。付某某認為,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實際履行,故要求判決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page]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某某提交的股權轉讓費收條、談話錄音、某某餐飲公司章程、某某餐飲公司第三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被告付某某提交的陳某某所出具的承諾書、陳某某所出具的證明、物業催款通知等。
【審判】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由付某某將其所持有某某餐飲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陳某某,并由陳某某支付約定的股權轉讓費的口頭股權轉讓協議。同時,陳某某與付某某所訂立的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陳某某雖尚未支付全部約定股權轉讓費,但付某某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按原約定對價轉讓其所持某某餐飲公司股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對陳某某要求與付某某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上述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付某某應向陳某某返還其已取得的股權轉讓費。據此,陳某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付某某訂立的關于被告付某某向原告陳某某轉讓其所持某某餐飲公司全部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被告付某某向原告陳某某返還股權轉讓費五十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簡易案件受理費四千四百元(原告陳某某已預交),由被告付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律師評析】
本案中,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雙方爭議的焦點是:
1、陳某某依約應向付某某支付的股權轉讓費數額是否確定?。
2、付某某是否存在嚴重違約?
一、陳某某依約應向付某某支付的股權轉讓費數額是否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故,關于合同價款的約定內容,應系該合同的主要條款。結合本案,如果陳某某依約應向付某某支付的股權轉讓費數額股權轉讓費數額不能確定,那么,陳某某與付某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不成立;如果陳某某依約應向付某某支付的股權轉讓費數額股權轉讓費數額可以確定,那么陳某某與付某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成立。
本案中,陳某某向付某某出具的承諾書中,對股權轉讓費數額及付款期限和條件均有明確記載,且該承諾書的落款處亦有付某某的簽名字樣。同時,付某某向陳某某出具的收條顯示,陳某某已按上述承諾書中記載的期限和數額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費。上述兩份書面證據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雙方已就股權轉讓費數額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且陳某某已經實際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
另外,訴訟中,陳某某提交一份其子陳浩與付某某協商涉訴股權轉讓事宜過程中所形成的錄音證據。該錄音證據中,關于股權轉讓價款的數額,陳浩問:“你們當時有過這個事情嗎?有個65萬元決定該做該不做”。付某某答:“當時65萬是你家自己做,現在是你轉讓了,轉讓給王樂家一部分,明白了嗎,我同意了嗎?”此外,付某某陳述:“說65萬只是說,我同意給你爸(陳某某)這個餐廳,是模擬的,不是說同意給他了,明白了嗎?這個模擬的,你爸給我轉出去了,知道嗎”。對此,陳浩問:“等于說現在他給你65萬元,你不愿意了唄”。付某某答:“他不是給我65萬,是你爸找合伙人了,你們家和王樂家合作了,明白嗎?合作還用你找啊”。付某某對陳某某所提交上述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錄音證據中雖顯示付某某對陳某某向第三方部分轉讓某某餐飲公司股權持有異議,但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并不能認定付某某有權就此單方調整雙方在先約定的股權轉讓費數額。
此外,付某某對其認可的股權轉讓費數額,雖主張雙方曾作出過具體約定,但依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付某某尚需就其與陳某某存在上述共同意思表示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本案中,付某某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且陳某某對付某某的上述訴訟主張又不予認可,故付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訴訟中,付某某又明確表示,陳某某如果要取得其所持有的某某餐飲公司全部股權,則應支付其所應主張的上述股權轉讓費。[page]
綜上,陳某某與付某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成立,股權轉讓費為65萬元。
二、被告付某某是否存在嚴重違約?(達到原告陳某某解除合同的條件)
原告陳某某依約于2010年12月20日將股權轉讓首付款50萬元支付給被告付某某,并且,被告付某某打了收條確認。依照約定,被告付某某此時應當著手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事宜,將其所持股權全部轉讓給原告。但是,被告不僅明確拒絕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還故意將公司經營所必須使用的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章、財務章、稅務發票章、燃氣卡等證照擅自隱匿,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而關閉,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被告付某某的違約行為在本案中證據確鑿:
1、被告單方面提出將股權轉讓余款從15萬提高到23.5萬,并還要求被告承擔租金等不合理費用,被告并以此為要挾,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就拒絕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錄音證據【REC034】第4頁第12行)
2、被告稱,“65萬只是說,我同意給你爸這個餐廳,是模擬的,不是說同意給他(原告)了,明白了嗎?”體現了被告拒絕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錄音證據【REC034】第3頁15分46秒處)
3、被告否認曾與原告達成65萬股權轉讓的約定;(錄音證據【REC034】第12頁倒數第5行)與被告在錄音證據【REC034】第2頁劃線部分所言及雙方簽訂的《承諾書》相矛盾。
4、被告擅自改變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章、財務章、稅務發票章、燃氣卡。需要特別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某某餐飲公司的唯一經營業務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嘉華大廈地下的餐廳。由于消防機關和物業公司的要求,該餐廳內除管道燃氣外,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火種。而燃氣卡是該餐廳維持使用燃氣的必要憑證,被告將燃氣卡從公司取走隱匿的行為,直接導致餐廳因為缺乏火種而無法正常營業。被告擅自取走公司證照的行為導致公司無法正常履行工商、稅務義務,無法開具發票,辦理各種手續,只能從2011年01月21日停止營業至今。
綜上,被告付某某不履行65萬股權轉讓義務(主要債務),存在嚴重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作者:張樹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