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未辦理登記有效力嗎?

導讀: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即便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按照前述《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單純將股票交付質權人,倘不進行工商登記,尚不能發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未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權的質押,應憑股份公司簽發的股票復印件進行辦理。因此,對于發起人股東的變更或者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章程的變更,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那么股權質押未辦理登記有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即便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按照前述《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單純將股票交付質權人,倘不進行工商登記,尚不能發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未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權的質押,應憑股份公司簽發的股票復印件進行辦理。因此,對于發起人股東的變更或者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章程的變更,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關于股權質押未辦理登記有效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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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不登記有效力嗎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
考慮到股份公司三種不同的股東類型,如果股份公司未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則對于一般股東的股權轉讓或者出質,則僅能依賴于轉讓股票或者將股票本身進行質押。由于一般股東并不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以及股權質押在一定情況下就存在監管真空。即便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按照前述《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單純將股票交付質權人,倘不進行工商登記,尚不能發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未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權的質押,應憑股份公司簽發的股票復印件(須加蓋公司印章)進行辦理。
公司實務中,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的形勢不容樂觀。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許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東簽發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東又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利用股權質押進行融資借貸存在一定的困難。這種困難的形成并非由于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對于股東的責任意識缺乏。因此,如何強化公司對于股東的責任意識,就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進行專項檢查并強化其法律責任,應引起執法機關的思考。
《公司法》關于股份公司的股東管理上采取三分法:區別發起人股東、記名股東和一般股東,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對于發起人股東采取登記主義,《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因此,對于發起人股東的變更或者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章程的變更,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對于股份公司的記名股東,應當記載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備的股東名冊中。對此,《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記名股東的股票轉讓,轉讓后應將受讓人記載于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對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東,只要將股票交付他人,即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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