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導讀:
質押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物權法》第212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那么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押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物權法》第212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關于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
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物權法》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采取不同的規定。《物權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物權法》第212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分析
1、司法實踐中,對于未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及質押登記存在一定的監管難題。
2、考慮到股份公司三種不同的股東類型,如果股份公司未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則對于一般股東的股權轉讓或者出質,則僅能依賴于轉讓股票或者將股票本身進行質押。由于一般股東并不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以及股權質押在一定情況下就存在監管真空。
所以,如果有想要通過股權質押獲得周轉資金的企業,一定也要注意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因為股權質押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如果我們只是簡單簽約并未交付一定實際物質股權,此時我們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也只能屬于無效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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