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未經登記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擔保法解釋》中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屬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規定。依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質權未登記同時產生質權合同不生效和質權不成立兩個效果。那么股權質押未經登記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解釋》中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屬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規定。依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質權未登記同時產生質權合同不生效和質權不成立兩個效果。關于股權質押未經登記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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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一種快速發展的擔保和融資形式,但在經濟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股權質押不登記現象。那么股權質押未經登記,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呢?律師365為您解答。
一、股權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物權法》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采取不同的規定。《物權法》第226條第一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物權法》第212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股權質押未登記對質押合同的影響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可以看出,《物權法》雖然將不動產物權合同的生效與物權的成立分離開來,但并沒有規定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依照其規定。”《擔保法解釋》中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屬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規定。所以在實務中,涉及到權利質押的合同生效及質權成立這一問題,一般適用《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的規定。
依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質權未登記同時產生質權合同不生效和質權不成立兩個效果。若質權合同未生效,則債權人無法依據質權合同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這對債權人保護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誘發債務人或第三人拖延不辦理質押登記的道德風險。雖然《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債權人無過錯,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這只是事后救濟,股權實際上并未真正發揮出擔保功能,這不利于市場中股權資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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