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導讀:
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即使在股權質押期間,也不能例外。但依照我國《擔保法》,股權質押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那么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即使在股權質押期間,也不能例外。但依照我國《擔保法》,股權質押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關于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范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二、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
(1)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
(2)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范,“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1)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
我國《擔保法》以轉移占有為動產質權之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故可以認為,在動產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不允許的。但對股權質押,我國《擔保法》并未要求必須轉移占有,而是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所以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質權的當事人同意也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締約上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第三,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質物之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償質權人之債權。
(2)物上代位權。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于該賠償金或代替物。我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3)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四、股權質權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后,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并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