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意義是什么?有什么效力?

導讀:
股權作為質押標的對債權進行擔保已經較為常見的融資方式。下面小編將通過主要介紹股權質押的意義和效力,解決大家的疑惑。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那么股權質押的意義是什么?有什么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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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擔保物權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股權作為質押標的對債權進行擔保已經較為常見的融資方式。那么,這樣一種擔保方式的出現,究竟有什么樣的意義或者說它與一般擔保方式相比,有什么獨特之處。下面小編將通過主要介紹股權質押的意義和效力,解決大家的疑惑。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二、股權質押的意義
三、股權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1、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于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至于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日本《民法典》第346條均規定為質權擔保范圍。
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臺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于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于擔保范圍。中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范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2、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以股份為質權標的時,公司可依質權設定人的請求,將質權人的姓名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簿。且在該質權人的姓名記載于股票上時,質權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財產的分配或接受前條的金錢上,可以其他債權人之前得到自己債權的清償。”對以份額出質,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準用《商法》第209條第1項之規定。該項內容,在日本法上又稱“登錄質”,即出質股權只要做該條所要求的記載,則股權質權可及于該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中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范,“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⑴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占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占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⑵物上代位權。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于該賠償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質權人對債務人因其質物的出賣、租賃、滅失或者毀損而它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質權。日本《商法》第208條規定,“股份的消除、合并、分割、轉換或收買時,以原股份為標的的質權,破在于因消除、合并、分割、轉換或收買,股東應得的金錢或股份上。”中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⑶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4、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后,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并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⑴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
⑵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于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于出質人享有。
⑶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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