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效力如何

導讀:
第二條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那么股權質押登記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關于股權質押登記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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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就是將“靜態”的股權轉化為“動態”的資金,以股權做“抵押”,換取融資的一種新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股權持有人可以獲得大量的流動資金。那您知道股權質押登記效力嗎?下面律師365的小編就為您解釋。
一、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效力問題
債權人為提高其債權的安全度,在同債務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之前,會通過各種方法要求債務人提供等額的擔保,不管是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形式。債權人基于債權安全的考慮,要求債務人提供等額或者大于債務的擔保,是現今商業交易的通行做法。在古代,當人們生活陷于困境,無法籌集生活資料之時就已經開始嘗試這種較為有效的融資方法。特別是家里有其他價值比較昂貴的古董或者首飾,古人們往往會選擇將這些貴重物品典當出去換來錢財用以不時之需。這種比較古老的典當行業衍生到今天就變成的擔保制度。我國《物權法》《擔保法》作為專門規定擔保物權的法律制度,為保障擔保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股權質押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屬于質押權中的一種較為新型的形式,即通過提供股權質押保障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股權質押權的設立分為兩個步驟來完成。第一,首先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會同質押人簽訂質押合同,通過質押合同來綁定質押人與質押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是通過股權質押登記實現法律上的公示效用。兩個步驟缺一不可,這樣完整意義上的質押權才能得已完全設立。關于質押權合同的生效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成立,合同成立后沒有特別約定就生效。但是質押合同卻稍有不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股權質押記載在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因此股權質押的,需要將相應的股權質押情況記載在股東名冊時,股權質押合同才生效。另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后,質押權設立,其他股權自在公司注冊地的工商管理機構登記后股權質押權設立,因此在實務中,要注意區分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質押權的設立兩個不同層次,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缺少,都可能影響質押權的最終實現。
二、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
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股權出質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第三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四條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第六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八條 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條 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 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文書和登記簿格式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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