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協議無效怎么處理呢?

導讀:
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是:轉讓的債權屬于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第三方可以起訴合同無效嗎?
法律分析:
第三方是可以起訴確認合同無效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債務轉讓第三方知道嗎?
債權債務轉移第三方需要知道,雖然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應該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合同權利的讓與是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什么是轉讓合同
法律上的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1.合同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根據合同轉讓的范圍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為合同的全部轉讓與合同的部分轉讓。2.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三、民法中對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協議無效怎么處理呢?
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是:轉讓的債權屬于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
一、公司能不能將債權轉讓給股東啊
公司能將債權轉移給股東。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一是自由主義,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
二是通知主義,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二、債權轉讓的含義是什么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但若有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三、債權人轉讓債權是否應當經債務人同意
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目前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以通知為原則,同意為例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為什么債權可以轉讓給第三方
法律分析:債權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明確的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一般來說,債權可以轉讓,但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的話,債權不得讓與:
(一)依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幾方面,第一、一些與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不能讓與。第二、債權讓與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的,不能讓與。第三、不作為債權不能讓與。
(二)依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讓與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債權人的合同權利不得讓與。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
一、債權能夠轉讓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隨之都能夠轉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二、什么是債務的抗辯權
由于債務人債權讓與并未改變債權的同一性,債權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隨同一并轉移。故債務人對于債權之讓與,雖不得拒絕。但不得因讓與而受不利益,從而不因讓與而失去其抗辯權。債務人仍保有“在讓與時對原債權人設定的一切抗辯”。各國民法典大多規定債務人于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我國《民法典》也在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細分債務人之抗辯權,可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債務人這些抗辯事實,通常并不要求在債權讓與時已經發生,只要債權讓與時在債權關系的內容中該抗辯的法律原因已經發生,或者說只要抗辯事由發生的基礎在通知時存在,即為已足。
(二)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于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為債權讓與基礎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三)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后,于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第三方是要起訴了嗎
法律分析:訴訟程序中債權人轉讓債權不產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實踐中一般認為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受讓人須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后方可申請執行或申請變更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當然,受讓人也可與原債權人即債權轉讓關系中的出讓人,達成協議,由原債權人作為受讓人的受托人參與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