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后,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受讓人是否有效

導讀:
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專屬管轄,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合同各方約定了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則視為約定無效。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一、合同轉讓后,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受讓人是否有效
1、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約定形式可以存在于合同中的爭議管轄條款,也可以在訴訟前達成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選擇。
3、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合同各方約定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則視為約定無效。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專屬管轄,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合同各方約定了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則視為約定無效。
最后,合同擬定一方在選擇管轄法院的時候,要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以節約訴訟成本、有利于訴訟順利進行等多方面考量。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