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協議簽訂當日,鄭某向周某支付11萬元,周某將房屋鑰匙交付鄭某。另一種觀點認為,鄭某購房時對方未告知該房屋屬于經濟適用房,所簽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如約履行了部分內容,加之《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時2007年生效的,雙方合同是2005年簽訂的,不能適用該意見,該住房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本案中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且其購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綜上,筆者認為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其個人無權擅自出賣,且該住房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那么該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簽訂當日,鄭某向周某支付11萬元,周某將房屋鑰匙交付鄭某。另一種觀點認為,鄭某購房時對方未告知該房屋屬于經濟適用房,所簽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如約履行了部分內容,加之《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時2007年生效的,雙方合同是2005年簽訂的,不能適用該意見,該住房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本案中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且其購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綜上,筆者認為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其個人無權擅自出賣,且該住房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關于該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1年8月,周某通過單位集資,以一定價格購得經濟適用房一套,但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書。2005年3月,經介紹,周某與鄭某簽訂了住房轉讓協議書,約定:1、周某將自己所有的住房轉讓給鄭某,價格11萬元;2、本協議簽訂后,鄭某一次性給周某10萬元,周某將房屋鑰匙交給鄭某,剩余1萬元待周某向鄭某交付房產證時付清;3、周某應積極為鄭某辦理房產證,鄭某配合提供辦證所需材料,辦證所需費用由鄭某負擔。協議簽訂當日,鄭某向周某支付11萬元,周某將房屋鑰匙交付鄭某。鄭某裝修后居住至今。隨著房價不斷上漲,2009年,周某將鄭某訴至法院。
【分歧】 法院在審理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住房轉讓協議無效,依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而周某在出售房屋時尚未取得權屬證書,這也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且鄭某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另一種觀點認為,鄭某購房時對方未告知該房屋屬于經濟適用房,所簽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如約履行了部分內容,加之《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時2007年生效的,雙方合同是2005年簽訂的,不能適用該意見,該住房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周某與鄭某簽訂的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其個人無權擅自出賣。依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建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本案中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且其購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第二,該房產的買賣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本案中,周某將自己所有的住房轉讓給鄭某時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書,故雙方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周某對該經濟適用房僅是有限產權,其個人無權擅自出賣,且該住房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