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債權轉讓管轄是否繼續有效

導讀:
(一)、因資產公司為特殊的受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之規定,“約定管轄”亦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在上述兩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確規定,問題較易解決。綜上,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可繼續適用。那么不良債權轉讓管轄是否繼續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資產公司為特殊的受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之規定,“約定管轄”亦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在上述兩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確規定,問題較易解決。綜上,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可繼續適用。關于不良債權轉讓管轄是否繼續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良債權轉讓管轄是否繼續有效
有效。
(一)、因資產公司為特殊的受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敝幎?,“約定管轄”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
(二)、若資產公司將債權再次轉讓給第三人,則該條款是否仍將繼續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一條“國有商業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敝幎ǎ凹s定管轄”亦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在上述兩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確規定,問題較易解決。
(三)、但若原合同為普通民事合同,在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是否繼續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權利之受讓,受讓之標的應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之統一體,程序權利為實體權利存續之保障,實體權利為程序權利存在之基礎,兩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讓人同意受讓債權,即應認定其同意接受屬債權組成部分之原“約定管轄”條款,而“約定管轄”條款對債務人而言,原本即是其應履行之條約義務,故該條款的適用不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之失衡,應繼續履行;且由《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笨芍?,債務人依據原合同之條款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繼續有效,則原合同條款繼續有效,繼續適用理應為題中之義。
綜上,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可繼續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