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效

導讀:
案情簡介: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效2000年9月15日,三人稱:1999年12月1日,案外人A公司為B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80萬元,其中B公司給付50萬元,A公司為其墊付30萬元。A公司因欠三人債務到期無力償還,于2000年9月3日將其對B公司的25萬元債權協議轉讓給三人。A公司欠三人款已到期,將此25萬元債權轉讓給三人,有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為證;A公司已將此債權轉讓事實通知了債務人B公司,符合債權轉讓的規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晚于上述債權轉讓,B公司不能以此對抗債權轉讓的效力。那么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效2000年9月15日,三人稱:1999年12月1日,案外人A公司為B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80萬元,其中B公司給付50萬元,A公司為其墊付30萬元。A公司因欠三人債務到期無力償還,于2000年9月3日將其對B公司的25萬元債權協議轉讓給三人。A公司欠三人款已到期,將此25萬元債權轉讓給三人,有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為證;A公司已將此債權轉讓事實通知了債務人B公司,符合債權轉讓的規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晚于上述債權轉讓,B公司不能以此對抗債權轉讓的效力。關于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效
2000年9月15日,三人稱:1999年12月1日,案外人A公司為B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80萬元,其中B公司給付50萬元,A公司為其墊付30萬元。后B公司向A公司歸還了5萬元,還欠25萬元未歸還。A公司因欠管連某65790元、趙某66950元、趙一165460元的債務均已到期,即與三人簽訂協議,將此25萬元對B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三人,并告知了B公司,三人已取得了對B公司的25萬元債權。要求B公司立即歸還該欠款。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協議,由B公司付給A公司50萬元,由A公司為B公司辦理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給**時風集團,下余30萬元于承兌到期前10日由B公司付清。匯票開出后,B公司收到了山東時風集閉給付的價值80萬元的農機,B公司向A公司還款5萬元,下余25萬元未付。A公司因欠三人(管連某67590元、趙某66950元、趙一115460元)債務到期無力償還,于2000年9月3日將其對B公司的25萬元債權協議轉讓給三人。同時,A公司以欠款為由將B公司訴至本院。9月13日,本院開庭審理A公司訴B公司欠款糾紛一案,A公司當庭舉出債權轉讓協議,由B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其副經理蘇*勤進行了質證,合議庭當庭確認了該債權轉讓協議,A公司因對B公司的債權已轉讓給本案的三人,即申請撤回了對B公司的起訴。9月14日,B公司收到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00年9月13日(2002)鹽經初字第189號民事裁定書和2000年9月14日協助執行通知書一份,要求B公司停止支付欠A公司的25萬元欠款。
律師說法: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B公司欠A公司25萬元,有雙方簽訂的協議及相關證據為證,債權債務關系明確。A公司欠三人款已到期,將此25萬元債權轉讓給三人,有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為證;A公司已將此債權轉讓事實通知了債務人B公司,符合債權轉讓的規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現三人起訴B公司要求實現債權,應予支持。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晚于上述債權轉讓,B公司不能以此對抗債權轉讓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