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歸還到期借款而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是否有效

導讀:
未歸還到期借款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有沒有效案情簡介:未歸還到期借款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是否有效2010年1月15日,謝某與吳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許某認為,其與吳某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吳某不能歸還許某到期借款,將其對謝某享有的債權轉讓給許某,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判決:應當及時償還借款2007年4月10日,謝某向吳某借款20萬元;2007年7月29日,謝某又向吳某借款50萬元;2007年10月19日,謝某再次向吳某借款30萬元。雙方有關借款利率的約定,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那么未歸還到期借款而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歸還到期借款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有沒有效案情簡介:未歸還到期借款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是否有效2010年1月15日,謝某與吳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許某認為,其與吳某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吳某不能歸還許某到期借款,將其對謝某享有的債權轉讓給許某,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判決:應當及時償還借款2007年4月10日,謝某向吳某借款20萬元;2007年7月29日,謝某又向吳某借款50萬元;2007年10月19日,謝某再次向吳某借款30萬元。雙方有關借款利率的約定,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關于未歸還到期借款而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歸還到期借款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有沒有效
案情簡介:未歸還到期借款轉讓給他人,借貸關系是否有效
2010年1月15日,謝某與吳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謝某向吳某在2007年4月至9月間借款30萬元,協議借款利息按月息6分計息。2010年1月15日雙方結算,謝某結欠吳某利息100萬元。此款自2010年1月15日起不再計息。并且雙方商定謝某在2010年4月30日前反借給吳某50萬元(不少于30萬元)也按月息6分計息,用所累計的利息抵充償還原結欠吳某的利息款。直到抵充完畢后,吳某將本金返還謝某。簽訂協議后,謝某未出借給吳某50萬元。2012年4月16日,吳某因不能歸還許某的借款,將其對謝某的上述債權轉讓給許某,由許某直接向謝某主張。許某認為,其與吳某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吳某不能歸還許某到期借款,將其對謝某享有的債權轉讓給許某,是合法有效的。故請求法院判令謝某:一、立即歸還借款130萬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計算至2012年4月20日為193830元);二、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應當及時償還借款
2007年4月10日,謝某向吳某借款20萬元;2007年7月29日,謝某又向吳某借款50萬元;2007年10月19日,謝某再次向吳某借款30萬元。期間,謝某于同年8月17日向吳某返還借款50萬元,并支付了利息2萬元;于同年10月26日向吳某返還借款15萬元,同年10月28日向吳某返還借款5萬元。2007年11月1日,吳某與謝某進行了結算,吳某在印有**美新建筑裝潢有限公司的紙張上書寫了一份“結算清單”交給謝某。該結算清單除記明每筆借款的時間外,還記明了2007年7月29日所借的50萬元已于同年8月17日全額返還,并收取了利息2萬元;2007年10月19日所借的30萬元,已于同年10月26日返還15萬元、10月29日(實為10月28日)返還5萬元。該結算清單同時記明三筆借款所欠利息:第一筆借款所欠利息為158400元、第二筆借款所欠利息為2萬元、第三筆借款所欠利息為12600元,利息合計為191000元,連同所欠借款30萬元,總計借款為491000元。該結算清單上所載明的謝某返還吳某的借款15萬元和5萬元,結合謝某提供的還款憑證,均可認定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卡號為622202120500021****、用戶名為韓-琦的銀行卡。根據吳某的結算清單上所載明的謝某欠吳某的借款利息191000元,經核算,吳某向謝某出借的借款月利率達12%,并且吳某將上述利息計入了所欠的借款本金。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貸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