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無效轉讓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合同條款效力)

導讀: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無效的債權能否轉讓
法律主觀:
(一)合同無效,但債權的轉讓仍然有效。
債權轉讓合同雖然需以基礎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二者屬于有關聯而互相獨立的關系。基礎合同的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二)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對內效能是指債款轉讓在轉讓兩邊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作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一)債款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悉數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款人成為權力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聯系,由受讓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力轉讓,則受讓人將參加合同聯系,成為債款人。
(二)在轉讓合同權力時從歸于主債款的從權力,如抵押權、利息債款、定金債款、違約金債款及危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力的移轉而發作移轉,但該從權力專歸于債款人自身的在外。
(三)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力瑕疵。
(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債權的轉讓只要符合轉讓條件,通過依法轉讓了的債權也是能生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如何界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一、 股權轉讓協議 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 股權轉讓 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后公司 債權債務 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 違約責任 。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二、 股權轉讓合同 從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三、股權轉讓 合同生效 是否等于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于。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四、如何界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1、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 合同無效 ? 《 公司法 》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于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2、 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 公司章程 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于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 合同法 》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 轉讓合同 時就已經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并不影響股權轉讓 合同的效力 。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并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3、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33條第3款 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4、“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 陰陽合同 ”。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于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 法規 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 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并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于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于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于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于無效。
合同變更后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變更后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變更后還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當事人在原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然存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變更包括:
1、債權人的變更。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其應承擔的義務仍由其自行承擔的情形;
2、債務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讓由第三人承擔,而其應享有的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
3、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又被稱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
轉讓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轉讓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是什么
轉讓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
1. 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2.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合同標的物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標的物;
4. 合同形式不合法,如未采用書面形式;
5. 合同內容不合法,如涉及違法、欺詐等行為。
綜上所述
綜上所述,轉讓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主體資格不符、內容違法、標的物有爭議、形式不合法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實。這些情形都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轉讓合同時,應當注意審查這些因素,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轉讓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惡意串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標的物有爭議或已出租抵押質押、形式不合法以及內容不合法。在簽訂轉讓合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轉讓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惡意串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標的物禁止或限制轉讓、形式不合法以及內容不合法。這些情形可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被認定為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是《民法典》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公權力并不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干涉,而是由合同當事人最終確定合同的效力。那么你知道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什么嗎?下面跟一起來看看吧。
一、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一、無效合同
指雖經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條件者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
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裁定,從而使合同內容變更或合同的效力消滅的合同。有以下兩項: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已經成立,但其不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法律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認定后,合同有效 2無權代理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有什么區別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三、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從法律后果上來看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有的學者認為,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3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于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于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筆者認為對于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損害債權人權利的行為時,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力,它是債的保全制度的具體內容。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
(1)債務人實施的是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如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處分行為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債務人實施的事實行為如丟棄其財物,債務人實施不會使其財產減少的非處分行為,如出租財物,債權人不能對之行使撤銷權。因此,只有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時,才發生債權人的撤銷權。
(2)債務人的行為須危害債權。所謂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使其該般財產減少到不能清償該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若債務人的行為并不能使其財產減少至影響其清償能力,債權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償,也不發生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危害債權,應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為準,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屬于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雖然簽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然而可撤銷合同就是指不真實的合同。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