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條款的效力

導讀:
合同并約定任何一方超過三十日不履行本合同條款的,本合同自動終止,未違約方可以向違約方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簽訂合同后劉小姐一直等待銀行的提前還貸通知,但是過了兩個月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王先生認為劉小姐超過30日未支付定金,屬于違約合同自動終止,劉小姐應當向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由于合同雙方對支付條件和期限進行了口頭變更,致使被告尚未實際向原告支付定金,所以該定金條款并未生效。也就是說本合同定金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告在接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付款,而截至應訴之日被告都未接到原告要求付款的通知。那么定金合同條款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并約定任何一方超過三十日不履行本合同條款的,本合同自動終止,未違約方可以向違約方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簽訂合同后劉小姐一直等待銀行的提前還貸通知,但是過了兩個月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王先生認為劉小姐超過30日未支付定金,屬于違約合同自動終止,劉小姐應當向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由于合同雙方對支付條件和期限進行了口頭變更,致使被告尚未實際向原告支付定金,所以該定金條款并未生效。也就是說本合同定金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告在接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付款,而截至應訴之日被告都未接到原告要求付款的通知。關于定金合同條款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合同條款有那些效力呢?我們舉例來說明:2007年8月劉小姐在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欲購買位于XX小區的物業,于2007年8月31日與業主王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協議約定劉小姐須于當天向王先生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七萬元整,因物業是原業主向銀行按揭貸款購得,在銀行向王先生發出提前還貸通知書后,劉小姐再支付12萬元首期款,首期款和定金用于向銀行提前還貸。合同并約定任何一方超過三十日不履行本合同條款的,本合同自動終止,未違約方可以向違約方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簽訂協議當天,中介公司告知劉小姐因王先生的銀行資信較差,為了防止王先生收到定金不用于提前還貸,中介公司建議劉小姐接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之日將定金和首期款一并支付給王先生,王先生對此并未提出異議。
簽訂合同后劉小姐一直等待銀行的提前還貸通知,但是過了兩個月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王先生認為劉小姐超過30日未支付定金,屬于違約合同自動終止,劉小姐應當向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后經劉小姐查證,該物業于2007年10月已經由業主王先生賣給了第三人。
庭審中,雙方就該《房地產買賣協議》是否終止,業主王先生的行為是不是一房二賣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筆者認為《房地產買賣協議》并未終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由于合同雙方對支付條件和期限進行了口頭變更,致使被告尚未實際向原告支付定金,所以該定金條款并未生效。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說本合同定金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告在接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付款,而截至應訴之日被告都未接到原告要求付款的通知。
其次,雖然合同中規定了超過30日不履行的,合同自動終止。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本案中原告在解除本合同時,應當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合同才能解除或終止。而被告并未接到原告的任何書面通知,原告也未能就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進行舉證。所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應當繼續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繼續履行。而原告在協議未解除、終止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賣第三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