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導讀:
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對于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再轉讓債權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時,一般是予以認可的。那么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對于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再轉讓債權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時,一般是予以認可的。關于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合同】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于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再轉讓債權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時,一般是予以認可的。但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債權時有諸多的限制,這些規范性文件在法律層級上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宜作為認定轉讓無效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出現上述規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時,哪些因素應作為認定債權轉讓效力的參考因素在實踐中有爭議。
為了依法妥善解決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發〔2009〕19號《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紀要》)。《紀要》共計12部分,主要規定了審理此類案件的原則、案件的受理、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適用和自行約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優先購買權、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不良債權轉讓無效合同的處理、舉證責任分配和相關證據審查、受讓人收取利息、訴訟或執行主體變更、既有規定的適用以及紀要的適用范圍等問題。
《紀要》對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損害國家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確定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了在11種情形下,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具體包括:(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轉讓或限制轉讓情形的;(三)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的;(四)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五)實際轉讓的資產包與轉讓前公告的資產包內容嚴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但未經評估的;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與債務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債務人、以及三方之間惡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債權的;(七)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入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的;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報批或者備案、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辦理的;(九)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十)受讓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轉讓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