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相關案例)

導讀: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樣處理用工單位與 勞務分包 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 勞動爭議 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 申請勞動仲裁 ,應該通過法院 訴訟 途徑解決,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工程勞務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4.訴訟 。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用工單位與 勞務分包 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 勞動爭議 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 申請勞動仲裁 ,應該通過法院 訴訟 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被認定為 無效合同 。 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勞務糾紛是找誰協調
1、包工頭及發包方。 如果項目部沒有嚴格審查或疏忽審查或明知 勞務分包 企業無相應的資質或超過其相應資質應當承擔的勞務作業的工程量而簽訂勞務作業合同,都將被判定為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
2、用人單位。 如果分包企業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為 無效合同 。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