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雨師律師: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能否預先放棄?

導讀:
牛雨師律師: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能否預先放棄?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障工人工資能夠得到實現,法律規定的優先于普通抵押權的權利。但是實踐中不少金融機構為了避免交易風險,通常要求開發商提供承包人的書面放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證明,那么該約定是否有效呢?
網友咨詢:施工單位對工程有哪些優先受償權?能否放棄?
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牛雨師律師解答: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對抗發包人,保障工程價款實現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人應依法使用該項權利追索工程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該權利的行使期限為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優先受償權,但需達到質量合格標準。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牛雨師律師解析: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筑物存在實際占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信息。因此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問題。
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設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其他的費用不能享受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牛雨師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經驗,擅長處理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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