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問題?

導讀:
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問題?
分包人對自己承建部分主張享有優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種認為,分包人系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同時發包人在欠付總包工程款的情形下應當對工程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分包人也有權主張優先受償,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網友認為:
丙方是發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甲方是乙方的混凝土供應商(專業分包人)。乙方在丙發包人處有應收工程款若干,但乙方已向銀行質押該筆應收賬款。
甲方已起訴乙方要求付款共500余萬,該案已達成付款調解。在執行過程中,銀行方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判決不得執行上述款項。
現代理甲方,能否主張建設工程優先權以此對抗銀行在先的權利質。而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就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是指應收賬款可以就建設工程優先受償,你這個一點希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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