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條件

導讀: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發包方因此行使抗辯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那么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發包方因此行使抗辯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五個方面,即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等。
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
建設工程必須按期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因為建設工程只有在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合同債權的數額才能確定,發包人方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驗收不合格,發包人不僅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而且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發包方因此行使抗辯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合理期限雙方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沒有約定的,筆者認為可參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關支付工程價款的約定,15天至60天均屬于合理期限。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催告發包人支付價款有利于敦促對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履行合同義務,最大限度降低交易和維權成本。
符合法律規定的實現程序、方式。
《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可見,實現優先受償權的司法程序有兩種:一是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程序,承包人應在訴訟過程中明確提出要求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二是案件執行程序,在申請執行程序中仍可作為明確請求提出。故優先受償權不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處理。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該六個月期限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并非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屬于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和《批復》的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雖賦予了承包人優于抵押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但其行使也應有所限制:
一是不屬于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公益性質、特殊工程、保密性工程,如公共道路、國家機關辦公樓、軍事設施、機場、車站等。這些設施不能被拍賣或折價,否則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表明,最高院在建設工程企業利益和消費者居住權沖突時,更傾向于優先保護普通消費者的居住權。
三是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