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的定義是什么?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么具體規定?

導讀:
發包人的定義是什么?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么具體規定?
發包人泛指于一切承包合同的發包權利人。具體到工程承包合同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的單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村委會;企業生產經營承包合同中的企業法人等都屬于發包人。
法律咨詢:
“發包人”的定義是什么
四川天嘯律師事務所李大偉律師回答: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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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么具體規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李大偉律師補充: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李大偉律師提醒:
在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國《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于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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