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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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明確規定了留置權的標的物為動產,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若認定該優先受償權性質為留置權,則需對現行留置權理論和法律規定進行全面修改。留置權以債權人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為成立和存續條件,但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大多已不再占有標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權的特點。《批復》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性質為優先權也予以了肯定。那么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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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安裝工程的印花稅率是萬分之三,按照合同上面的金額乘以萬分之三,如果印花稅額不足1角的,是免印花稅的,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數則四舍五入。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其中,比例稅率分為5個檔次,分別是0.05‰、0.3‰、0.5‰、1‰、4‰;定額稅率適用于“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薄,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不管是承攬合同還是發包合同,都要繳納印花稅的。這是由印花稅的性質決定的;建筑工程印花稅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征收。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是稅務查賬之前貼花完稅了就行。那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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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質是怎樣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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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擔保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等。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那么合同履約擔保的適用范圍與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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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它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和勘察設計工程合同兩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以上兩地法院均有對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權。那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管轄權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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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作出約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是自愿原則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問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當依法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計算折價補償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以何種標準計算折價補償款。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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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比如,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的錢用于某貧困地區希望小學的建設,受贈人如果將受贈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用來建造別的項目,顯然違反了贈與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損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轉讓。那么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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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事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總結后形成的案件名稱。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訴因,對訴因的認定也有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包括哪些?讓我們大律網的律師為您詳細的解答。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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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從糾紛爭議的類型來看,主要包括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糾紛、因合同的效力、訴訟主體問題、合同性質的認定、承包人墊資問題、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黑白合同”和總分包合同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其中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合同糾紛占85%。隨著房地產和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建筑業市場在開發建設工程中的不規范操作帶來的負性問題不斷暴露出來,因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態勢。那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調查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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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原因: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3、法律主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原因: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3、法律主觀:裝飾裝修合同屬于 建設施工合同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1、根據建設合同糾紛的類型,最高院將建設工程糾紛的案由確定為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等等,這些糾紛發生時都可以建筑工程糾紛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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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在起草合同法時,考慮到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法合一,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有名合同應當保留并專章予以規定,我國經濟合同法已將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包括建設房屋、公路、鐵路、橋梁、隧洞、水庫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屬于承攬完成不動產工程項目的合同。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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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上訴人魏某某與上訴人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啟念,上訴人xx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堯蔚云、張曉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性質為勞務合同,魏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獲取勞動報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總量有證據證明的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張給付全部勞務欠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在審理中魏某某認為還有其他未結算工程量要求結算,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533元,xx建設公司負擔10234.1元,魏某某負擔298.9元。那么魏某某與xx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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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升溫,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也呈不斷上升趨勢。由于該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專業技術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對糾紛性質認識,訴訟主體資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釋的把握上存在問題。隨著房地產和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因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態勢。違約是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中經常發生的問題,如未按約定提供原材料、資金、設備、技術資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術未達約定標準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窩工造成損失,實踐中應當按照《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過錯責任。那么淺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基本特點及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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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攬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那么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相同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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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資質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未約定工程價款,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價款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根據承包人的資質參照合同有效的標準在鑒定的基礎上解決。合同雖然約定了工程價款,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對新增加工程的價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如果新增加工程與原工程性質基本相同,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體資格及其工程款計算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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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研討會上線,疑難案件退退退!】 今天律所天團集結,為某建設工程“疑難雜癥”把脈會診! 工程款扯皮?結算變“懸疑劇”?工期像黑洞? 別慌!我們帶著「鋼筋鐵骨合同+數據錘」來破案! ??♂ 客戶:“這官司還能這么打?” ? 我們:“專業焊工,專接燙手山芋!” ?? 從地基到屋頂,專治工程界的“骨質疏松癥”! 結論:沒有我們盤不活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解法!??
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