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質(zhì)是怎樣的?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質(zhì)是怎樣的?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存在著諸多項目文件,包括前期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等等,其中建設工程合同中存在著獨立保函這么一份文件,很多人對此可能不太清楚,但獨立保函是建設工程合同中必須存在的一項重要文件。那么建設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質(zhì)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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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質(zhì)是怎樣的?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王篷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竣工交付后,建設單位往往依約定扣留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為維修保證金,也就是說,在工程保修期內(nèi)出現(xiàn)工程質(zhì)量問題時,建設單位可以直接以該筆保證金作為工程維修費用使用。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也不是一筆小數(shù)目,承包人為了拿到這筆錢,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交一份保函。建設工程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需要維修時,如果承包人不予維修的話,建設單位就可以找保證人銀行要求支付該筆金額用于工程維修。
保函通常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gòu)出具的,其并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保證合同,而是一種特別的擔保形式,參照國際慣例,該種擔保形式被稱為獨立保證。所謂的獨立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訂立的,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且在滿足約定條件時立即履行保證責任的合同。保函的額度一般為合同總價格的5%—10%。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王篷律師解析:
獨立保函如下法律特征:
1.獨立保函的要式性。獨立保函必須以書面形式出具。
2.開立人付款義務的單務性、獨立性及單據(jù)性。獨立保函是開立人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單方允諾,受益人并無對待給付義務。開立人的付款義務是附條件的,所附條件是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單據(jù)是決定開立人是否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據(jù)。獨立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法律關系,開立人僅處理單據(jù),并不受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獨立保函申請法律關系的有效性、履行、變更等情況的影響。
3.開立人抗辯權(quán)的單一性。開立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quán)、基礎交易中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等。除法定情形外,開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單據(jù)與獨立保函文本規(guī)定不符為由提出抗辯。
4.付款金額的確定性。獨立保函須載明最高付款金額或可確定的金額。
王篷律師執(zhí)業(yè)于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九三學社社員,海南社省委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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