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中發生工程變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樣的?

導讀:
施工合同履行中發生工程變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樣的?
施工企業只有遵循合同的約定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并通過自身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才能滿意實現預期的管理目標。那么施工合同履行中發生工程變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施工合同履行中發生工程變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樣的?
廣西協約律師事務所覃健保律師解答: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變更的形式有:
一、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二、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三、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
四、改變工程質量、性質或工程類型;
五、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六、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須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廣西協約律師事務所覃健保律師解析: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1條“確定變更價款”內對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和發包人工程師確認變更價款報告做出了明確的時限規定(均為14天),其中的第31.2條內并規定了若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故施工企業辦理洽商變更時應充分重視所述的14天時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約定而建立動態的、系統的洽商變更內部管理臺帳,在接到洽商后于臺賬中載明洽商發生的時間,妥善保管原件,適時將復印件提交給相關的預算人員計算具體費用,并在14天內報出《洽商變更費用報審表》,及同時請監理工程師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變更洽商編報登記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簽署手續,包括在簽收表上填妥變更單編號、變更內容、變更日期、調整價款、編報日期、簽收時間、簽收人等內容,簽收表的每一條內容都應按時間順序而與《洽商記錄》一一對應。
覃健保,男,廣西協約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熱舒夫信息技術與管理大學管理學博士。獲市級優秀共產黨員稱號、榮立三等功一次。專長企業重組改制,民商公司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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