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有哪些方式

導讀: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有哪些方式一、合同的保全形式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擔保,是指為了保護一般債權人不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受損害,允許債權人干預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行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者或者為了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從而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有哪些方式
一、合同的保全形式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擔保,是指為了保護一般債權人不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受損害,允許債權人干預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行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其中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為,撤銷權則是針對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兩者或者為了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從而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的保全方法
1、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結合《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