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怎樣保全

導讀:
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那么合同履行怎樣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關于合同履行怎樣保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它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要件: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對于代位權的行使,只要具備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二)撤銷權。
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二》的有關條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5、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所有種類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根據中國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即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以下就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加以介紹。
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第一,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四,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第二,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第三,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和解除合同。
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戰爭的破壞,戰后物價暴漲,通貨膨脹十分嚴重。為了解決戰前訂立的合同在戰后的糾紛,各國學者特別是德國學者借鑒歷史上的“情勢不變條款”理論,提出了情勢變更原則,并經法院采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代合同法中的一個極富特色的法律原則,為各國法所普遍采用。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已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勢變更原則,既是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一個法定原因,更是解決合同履行中情勢發生變化的一項具體規則。
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要進行必要的準備的,沒有必要的準備行為,往往就無法執行合同的具體義務。現代合同法的發展已充分注意到準備行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賦予合同當事人中止合同的權利。理論上通常將這一表述稱為英美法上的先期違約制度,但其從另一方面卻表明了立法者對合同履行的動態過程的重視。因此,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行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當然內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視這一階段。
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由以上三個階段組成的,這三個階段中任一行為的發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規范在這三個階段中有關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制度。它應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總體要求,確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體規則等等。具體表現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規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等,由此構成我國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中國合同法是將合同履行單獨作為一章的,這主要是強調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們重視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承認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每一個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過程,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的履行與合同的完全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過程,完全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結果。雖然,法律對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們卻不能把對履行的要求當作履行本身,因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