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償權是怎樣的

導讀:
代位求償權未取得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和得失。合同必須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親自履行而實現,《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對于未成立的合同債權和自然債權,債權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對債務人其他權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則也不能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以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的損害,是一種間接的損害。那么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償權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未取得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和得失。合同必須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親自履行而實現,《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對于未成立的合同債權和自然債權,債權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對債務人其他權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則也不能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以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的損害,是一種間接的損害。關于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償權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代位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正確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償權未取得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和得失。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今天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聚闡述一下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求償權。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必須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親自履行而實現,《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一旦成立、生效,雙方當事人就應該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全面、有效、實際的履行該合同的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合同,或者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當,也視為不履行合同。
所以一個有效的合同,可以因履行不當,或不履行,而成為無效合同;而一個無效合同又可能因為實際的履行或事后的追認,成為一個有效的合同。因此對于已經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當,造成合同的違約,那么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就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一定違約責任。
那么,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在履行的過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達到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境地,另一方當事人還能否實現自己的債權?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一為債務人的確沒有任何財產,即使拍賣了其所有財產,也不能完全清償其到期債務,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將得不到實現;
另一種情況是,債務人雖然不能清償部分債權人到期的債務,但他對外還有債權沒有實現,只是怠于行使而未能實現,這就可以根據《合同法》代位求償權的規定來實現債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債務人對于應當行使的債權,而沒有行使,則可能會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如何確定是怠于行使債權,只要債務人在客觀上沒有行使其應當行使的債權,即可以認為是怠于行使其債權,而不考慮債務人不行使債權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比如:甲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乙未履行合同的義務,甲一直都未向乙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主張了,但未有結果。這種情況甲的債權是存在的,因此甲就屬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是代位權的標的。就上述事例來說,甲與丙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丙在甲這里還有未實現的債權,那么丙就因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而造成丙的損害,這時丙就可以代替甲,向乙主張代位求償的權利,從而實現自己在甲方面未實現的債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對于未成立的合同債權和自然債權,債權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對債務人其他權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則也不能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債務人的債權必須是財產性的債權,對于人身性的等非財產性的債權,債權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債權人的分配權的損害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已經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現實的損害,是指因為債務人不行使其債權,造成債務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全部清償。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首先是對債務人的債權造成實際的危險,即有消滅或者喪失的現實危險,近而對債權人的債權也就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的損害,是一種間接的損害。
4、債務人不行使債權,有造成債權消滅或者喪失的危險
債務人暫時地消極地不行使自己的債權,如果對其債權存在其法律效力方面沒有任何影響的,因為沒有構成對債務人的債權消滅或者喪失的危險,所以就沒有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債權的必要,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就沒有適用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