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怎樣的

導讀: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怎樣的當損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時,被保險人即擁有了向保險人和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求償的雙重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即是為了解決此矛盾而產生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從屬于被保險人的求償權,被保險人的求償權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正是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的法定轉移,保險人才享有了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其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既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付,又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導致額外受益而特別規定的權利。那么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怎樣的當損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時,被保險人即擁有了向保險人和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求償的雙重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即是為了解決此矛盾而產生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從屬于被保險人的求償權,被保險人的求償權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正是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的法定轉移,保險人才享有了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其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既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付,又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導致額外受益而特別規定的權利。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怎樣的
當損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時,被保險人即擁有了向保險人和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求償的雙重權利。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后,若還有權向第三人求償,其就獲得雙重賠償,因保險而獲得利益,違背了保險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后,不能向責任第三方要求賠償,則會使真正的責任方因此而被免除了賠償責任,即責任第三方因保險合同的存在而獲得利益,這顯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即是為了解決此矛盾而產生的。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涵義及性質保險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代位權,是指在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取得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害的責任第三人的求償權利,即保險人成為被保險人求償權的受益人,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起訴責任第三人,要求其賠償其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從保險代位權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從屬于被保險人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從屬于被保險人的求償權,被保險人的求償權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正是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的法定轉移,保險人才享有了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其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既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付,又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導致額外受益而特別規定的權利。因此,雖然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并不一定完全消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卻限制了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即使保險合同中沒有規定代位權,保險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質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英國的判例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權是確實存在和不可改變的,保險人對于損害賠償責任者的賠償金享有可執行的衡平法利益。
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意義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利益,體現了損害填補原則;又不免除責任第三方的賠償義務,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獲得了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使責任第三人最終承擔經濟賠償之責,使保險人所支付的賠償金得到回歸,降低了保險人的風險負擔,同時也保護了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基礎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法理上的基礎,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也不例外,其是以自然法原則損害賠償為基礎構建的,理論核心是防止不當得利。1、公平正義原則。法是善和公正的藝術,法之善與公正就在于其充分保護個人利益和充分維護社會公益,從而構建一個和諧的權利共同體和生活共同體。公平原則法淵深遠,按照羅馬法和日爾曼法的思想,責任為義務不履行的必然結果,因為責任關系的存在,債務關系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保險事故中,致他人以損害的第三人最終應負擔該損失,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理精神。若第三人因為被保險人已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金,而不負賠償責任,或者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雙重賠償,都不符合法律公平。而保險代位權則充分平衡了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人三方利益關系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