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對象限制是怎樣的

導讀:
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作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標的。但各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的對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些人員與被保險人有一致經濟利益關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險人都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否則將會出現被保險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險人的損失實質上仍由其自身承擔。那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對象限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作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標的。但各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的對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些人員與被保險人有一致經濟利益關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險人都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否則將會出現被保險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險人的損失實質上仍由其自身承擔。關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對象限制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作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標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體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闡述。
但各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的對象均有所限制。
我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對象的限制體現在保險法第47條,該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考慮保險法第45條的規定,保險人當然不能向被保險人本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如果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本人追償,則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無法得到保險的補償,保險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般認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不限于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也包括與被保險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或具有贍養、撫養關系、雇傭關系的人員。這些人員與被保險人有一致經濟利益關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險人都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否則將會出現被保險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險人的損失實質上仍由其自身承擔。
但對家庭雇傭人員能否行使代位權,不僅要考慮其與被保險人家庭之間的利益關系,還應考慮造成保險事故的行為是否與其勞務行為有關,如果家庭雇傭人員不是在從事家庭勞務工作時造成了保險事故,原則上保險人應能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
而對于其組成人員怎么理解呢?一般認為,其字指代被保險人,系針對被保險人為單位之情形,從第62條文義來看,應是指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如果理解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組成人員,則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與之前的家庭成員語義相同,出現了的重復,二是對被保險人為單位主體的情況缺乏規定,出現立法漏洞。
因此,對其組成人員的正確理解,應為與被保險人具有共同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如被保險人的股東、董監高、員工等,這些人員與公司利益存在一致性,可以理解為與公司一樣與公司財產擁有共同的保險利益,如過失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一般也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