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基本理論的重構

導讀:
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償權來源于被保險人債權的轉讓和保險人因第三人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不能重復行使請求權,代位求償制度的限制并不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保險法上為什么要設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我們認識和構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基本出發點。那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基本理論的重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償權來源于被保險人債權的轉讓和保險人因第三人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不能重復行使請求權,代位求償制度的限制并不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保險法上為什么要設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我們認識和構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基本出發點。關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基本理論的重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償權來源于被保險人債權的轉讓和保險人因第三人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不能重復行使請求權,代位求償制度的限制并不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理論和實踐都需要修正,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保險法上為什么要設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我們認識和構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基本出發點。學者們對此亦十分關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創意的見解來予以解釋,其中最具代表性觀點如下:
1、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說
該說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使保險標的受到損害時,由于同一標的受損,卻同時擁有針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針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使被保險人有可能獲得雙重賠償,將與所謂禁止不當得利原則相違背,故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請求權于保險人。
目前保險與保險法學界以此為通說。然而,此說面臨如下的問題:
第一,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的賠償,完全可以采用類似請求權競合的辦法,要求被保險人在兩個請求權中擇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將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
第二,在保險人放棄接受請求權轉讓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仍將享有兩個請求權,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權利而獲得雙重賠償。
2、為避免第三人脫責說
該說認為,建立代位權制度,使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于受領保險金給付的范圍內,轉移于保險人,是為了避免加害人(第三人)逃脫責任。
3、為減輕投保人負擔說
該說認為,保險代位權的行使,可以實質地降低保險人保險給付之總額,從而降低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降低也就意味著減輕了社會上廣大投保人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