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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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今天深圳討債公司就給大家講一講“我不認識你,我也能問你要錢”的典型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否則債務人或者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其代位請求。深圳討債公司提醒: 如果別人欠了你的錢,一直不還,在追討無果的情況下,你可以嘗試查一查有沒有其他人也欠了他的錢沒有還,爭取尋求代位追償的權利救濟;同樣地,如果你欠了別人的錢一直未還,某天一個陌生人向你追討債務時,你也不要驚訝,因為他可能也是在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你或許真的要向這個不認識的人償還借款。那么討債別忘了代位求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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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代位求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代位求償權需要哪些材料?代位求償的實現應具備以下條件: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保險人必須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那么代位求償權需要哪些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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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制度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以社會根本利益為統一標準,對現有法律之間,法律規定與法理的相互沖突以及法律未作規定的領域加以統一協調,以平衡各方利益。代位權制度的設置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達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它對債的相對性原則僅僅是突破絕不是否定,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變更適用條件,如果濫用代位權制度,會發生嚴重干預他人合法利益的結果。因此,代位權制度不應超出債權的基本原則,不能背離債權的本質特性,特別是債權的平等性。那么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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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普遍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權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性的具體體現,是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必然后果。《保險法》第45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那么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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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被保險人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的財產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損失時,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是侵權行為之債,和保險人之間形成的是合同之債。但三者所處的法律關系不同,被保險人和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雙方約定的事件出現的緣故。那么財產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否要廢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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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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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是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損害補償保險所專有的性質。根據《保險法》中的有關規定,一些觀點認為,保險人只能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索賠,超過賠償金額的部分,應該由被保險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賠。催天下小編認為,這種否認保險人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請求賠償權利完整性的觀點,存在很大的弊端。該請求權是基于第三方對保險標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險標的損失的代理請求權。因此,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通常會以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金額向第三方提出索賠,追回的賠款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合理分配,這并不違反法律規范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規定。那么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幾點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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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結論與啟示綜上所述,對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且保險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求償權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防止濫用代位求償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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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代位求償權原則的形式有哪些位求償權原則的形式有兩個方面,分別是權利代位-代位求償以及物上代位-委付權利代位-代位求償: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而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款后,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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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那么述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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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并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主要的不適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償與人身保險的本質內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那么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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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海上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權,即在海上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權利,那么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險人在代位求償時,能夠行使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救濟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險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各種途徑,包括協商、訴訟、仲裁等。在《海訴法》出臺之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做出任何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上的規定。在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爭議己經提交仲裁的情況下,如不允許保險人參加仲裁,將使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無法行使。那么論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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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代位求償權本質屬于債權的法定轉移。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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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那么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適用哪些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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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時,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取得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如果怠于履行這項法定責任,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正是由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保險人承擔了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保險標的損失作了賠償,才產生代位求償的法律關系,保險人也才成為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主體。在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才享有向該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被保險人對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負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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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有如下幾點是出于保護農民工利益而設計的: 1、給不給建設工程款不是看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設工程是否驗收合格 2、實際施工人(農民工)起訴發包人(代位權訴訟),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代位權之訴的例外) 3、建設工程價款的優秀受償權是法定的(物權優先權的例外)
??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還有效嗎? 被繼承人在遺囑中表示將遺產全部分配給某一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該繼承人去世的,遺囑不發生效力。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必須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繼承人死亡的,遺囑失去了履行的對象,因此歸于無效。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根據遺囑主張代位繼承的,將不會得到支持。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可以另立遺囑將遺產贈與該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者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沒有另立遺囑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此時,該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就可以通過代位繼承來繼承本應由已故繼承人繼承的那部分遺產。
本案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代理三被告,看“訴訟費14948.22元、公告費560元均由原告承擔”就知道原告敗訴了,可以幫被告保住一套房免于被執行,請律師還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