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和代位求償是否一致

導讀:
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代位求償權本質屬于債權的法定轉移。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一、代位追償和代位求償是否一致
1.保險法上的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實踐中,很多人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
追償權適用于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系。《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本質屬于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當然地、直接地轉移于保險人。
盡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二、《民法典》對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什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