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可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

導讀:
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可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保險人是否能夠享有對停車場的代位求償權,關鍵是看停車場對于停放其中的車輛丟失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作為有償保管人的停車場有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取得權益轉讓后,應積極向停車場進行追償。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可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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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可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
保險人是否能夠享有對停車場的代位求償權,關鍵是看停車場對于停放其中的車輛丟失是否負有賠償責任。
停車場的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土地享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是通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獲取收益,其經營的實質是對停放車輛進行保管而非僅僅提供停放場所。因此,停車場與停車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個有償的保管合同。作為有償保管人的停車場有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基于此項權利產生的停車費用性質應屬于管理費。停車場在停車票上印上“所交費用為停車占地費”的字樣并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以此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種規定無效。所以,停車場對保管車輛應承擔損壞及丟失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取得權益轉讓后,應積極向停車場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