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對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負有責任

導讀:
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時,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取得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如果怠于履行這項法定責任,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正是由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保險人承擔了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保險標的損失作了賠償,才產生代位求償的法律關系,保險人也才成為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主體。在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才享有向該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被保險人對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負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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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時,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第三人損害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重要條件。保險人必須取得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的有關證明,能夠行使代位求償權,從第三人那里獲得賠償,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應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被保險人應當將其所知道的有關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等情況告訴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行使代位求償權所必要的有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如果怠于履行這項法定責任,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負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存在于財產保險中,在人身保險中不適用代位求償制度。
形成代位求償權有兩個必要條件:
其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
正是由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保險人承擔了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保險標的損失作了賠償,才產生代位求償的法律關系,保險人也才成為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主體。如果雙方沒有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就不會有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基礎。
其二,被保險人對第三方享有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在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才享有向該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有了這項權利,才有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基礎。如果不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人的賠償請求權,當然不存在權利的轉移,保險人也就沒有代位求償的必要和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