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途徑是什么

導讀:
海事訴訟法生效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方式得到明確,即保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那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途徑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事訴訟法生效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方式得到明確,即保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途徑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支付了保險標的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全部損失后,保險人在賠償范圍內向海上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途徑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方式
海商法和保險法雖然規定保險人在實際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享有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但對保險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償權,卻未有明確規定,理論上對此存在爭議。海事訴訟法生效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方式得到明確,即保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根據訴訟進程,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方式具體包括:
1、保險人得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求償訴訟
在保險人作出實際賠付后,被保險人如果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訴訟。
2、保險人得以向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根據海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人作出實際賠付取得代位求償權之前,被保險人已經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提起索賠訴訟的,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并進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得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依據海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因為投保不足額保險、協議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保險合同約定有免賠額等原因未能從保險人處取得足以彌補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保險賠償,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此外,為保障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海商法第25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可相應扣減保險賠償。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依據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條件包括:
1、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3、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4、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于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就這一問題,海事訴訟法與保險法的規定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