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困境包括哪些

導讀:
代位求償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給付全部保險金,擬向負有保管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時,第三人卻以其與保險人的免責約定對抗保險人,使保險人的求償權難以行使。那么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困境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給付全部保險金,擬向負有保管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時,第三人卻以其與保險人的免責約定對抗保險人,使保險人的求償權難以行使。關于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困境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本制度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使保險人、被保險人和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之間因利益沖突而發生沖突,致使保險人在履行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后,難以行使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不利后果。造成這種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險人以某種形式放棄了向第三人索賠的權利。主要形式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1、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對如發生保險事故第三人的賠償限額作出約定。
此種做法尤以車險最為突出。被保險人在與對車輛停放負有保管責任的第三人簽訂包含保管內容的協議時,除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協議往往對如發生車輛毀損、滅失,負有保管責任的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約定。
但該約定卻往往對如發生車輛毀損、滅失,負有保管責任的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約定。但該約定卻往往是對第三人的免責或部分免責,即如發生車輛毀損、滅失,第三人不負或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瑟第三人間的此類約定常常是保險人無法獲知的,由此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給付全部保險金,擬向負有保管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時,第三人卻以其與保險人的免責約定對抗保險人,使保險人的求償權難以行使。
而我國保險法在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規定中,僅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做出規定,而對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對賠償金額作出限定,保險人是否仍應給付全部保險金未做規定。
2、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雙方對賠償金額作出約定,同時,被保險人放棄對部分損失的求償權。
雖然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但事實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前,第三人出于逃避被追償的責任,往往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提出賠償方案,而被保險人在盡快得到賠償的驅使或對保險人的理賠程序不十分了解的情況下,即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在協議中被保險人即放棄了向第三人追償部分損失的權利。
而當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履行給付賠償金時,被保險人卻又有可能不向保險人如實披露其與第三人間的約定。
由此造成一方面被保險人可能得到多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
一方面又使保險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甚至要通過訴訟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其多得的保險賠償金,這將使保險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以上這兩個不利后果均有悖于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財產保險是補償原則的宗旨。




